被告人朱某、蒙某某、黃某某以測試APP、幫忙刷銀行流水且事成之后允諾支付300元報酬的名義,將被害人白某某從南京騙至淮安,后白某某被帶至被告人沈某甲經營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沈某甲又安排公司員工被告人沈某乙使用白某某的手機下載拍拍貸、信用錢包、閃電借款等APP并申請網絡貸款,當被要求刷臉時,白某某有所懷疑是網貸,但經被告人朱某的勸說“就是刷個銀行流水,不是真實的貸款”后便又相信了。貸款成功后,被告人黃某某將上述網貸平臺發放的共計人民幣29200元從白某某的賬戶轉出,白某某手機中所下載的貸款APP及短信記錄均被刪除掉,白某某對此一無所知。在此期間,被告人皮某某假裝富二代以騙取白某某的信任,并駕駛寶馬轎車接送白某某等人,讓白某某以為被告人一伙是有錢人,不會騙他錢的。所得贓款,朱某分得3400元,沈某甲分得2000元,黃某某分得900元,蒙某某分得600元,沈某乙分得1000元,皮某某分得1600元,另有部分贓款用于揮霍。后白某某陸續收到還款的短信才得知上當受騙而報警。

對被告人朱某等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人存在欺騙行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白某某的財物,構成詐騙罪;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朱某等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欺騙性質,但他們通過白某某手機下載安裝貸款APP后,是在白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貸款成功,是秘密竊取白某某賬戶內的資金,構成盜竊罪。

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經審理,同意第二種意見。一方面,被告人朱某等人雖然采取以測試APP、幫忙刷銀行流水為由將白某某騙到淮安,并在白某某有所察覺時,告訴白某某“就是刷個銀行流水,不是真實的貸款”,冒用白某某的身份信息申請網貸,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詐騙罪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自愿處分財產。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等人通過騙取白某某的信任,是在白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白某某手機APP申請的網貸資金秘密竊取,并非是白某某陷入錯誤的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自愿將財產交付給被告人朱某等;另一方面,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分還在于取得財物的方式不同。對于騙、盜兼有的行為,認定行為性質在于取得財務的方式到底是騙還是盜。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自愿地交付財物,而盜竊罪的秘密竊取,是采用不被他人察覺的方法,偷偷把財物取走。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等人具有欺騙行為,但欺騙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秘密竊取,在白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手機APP申請的網貸資金轉出。故被告人楊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至于被告人朱某等人所實施的一些欺騙手段,其實是為了掩飾盜竊犯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認為,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所起作用及認罪悔罪表現、退賠退贓情況等,依法判處在案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兩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手機現在扮演的角色已從單純的聯系工具,變成了移動錢包,借助手機進行支付、借貸也越來越便捷。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對手機的保管,盡量不要輕易將手機交由他人使用,在使用網絡支付時應注意密碼保護,

要及時查看賬戶,發現錢款異常時及時報案止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