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高院《關于建立全省法院審判質量效率統一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設定了基礎指標和分析指標兩部分。

基礎指標是體現報告期內各個審級、各個訴訟環節審判質量和效率的關鍵數據,共包含11項具體指標,即:結收案比、案件平均審理天數、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依法延長審限未結案率、超審限未結案率、18個月以上超長期未結案件數、民事案件調解率、上訴率、改判發回率、執結率、執行標的額到位率。分析指標是反映審判運行態勢的參考性數據,指雖然能反映一定審判質量和效率情況,但涉及因素較為復雜和特殊的數據,共包含14項具體指標,即一審二審再審案件收、結、未結案件數,執行案件收、結、未結案件數,向上級法院投訴率,申訴率,執行案件投訴率,當庭結案率,民事案件撤訴率,行政一審案件撤訴率,申訴復查案件和解撤訴率、申訴復查案件再復查率,各審判業務部門平均審理天數,院人均結案數,院審判人員平均結案數,減刑假釋案件數。

這些基礎指標與分析指標數據都是通過審判質量效率模塊中的基礎指標統計表與分析指標統計表予以體現出來的。這些指標數據的的產生,大部分是靠電腦自動生成的,小部分是由人工填輸的,如:分析指標中的信訪涉案數、申訴案件數、執行案件投訴數、申訴復查再次復查數,這些數據只能由上級法院根據基層法院的發案情況進行統計,而后由上級法院將這些數據于每月的統計日期間傳給下級法院予以填報;基礎指標中的上訴數、被改判發回數,由于該類案件的流程上的特殊性,實踐中,承辦人不能及時對自己的上訴案件與被改判發回案件的數據輸入電腦案件系統,一般均由立案庭負責登記上訴案件的情況,由審判監督庭負責登記被改判發回案件的情況,因此,在統計時無法在電腦中找到自動生成的數據,只能由審管辦的統計分析人員到相關的立案、審監部門進行統計,而后將這些數據填報給上級法院。

通過自動生成與部分手工統計的指標數據的準確性有多少呢?信訪涉案數、申訴案件數、執行案件投訴數、申訴復查再次復查數中 由上級法院提供給下級法院的部分,估計下級法院不會對此數據進行更改。但下級法院本身的信訪涉案數、申訴案件數、執行案件投訴數、申訴復查再次復查數是由下級法院自行統計的;另外,上訴率與被改判發回率是兩個比較重要的指標數據,比率越高,說明該法院的案件審判質量越低,而且會影響該法院在同級法院中的分值排名,那么是否存在少報、漏報的情況呢?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不能說是完全的否定,只少說既然存在著一定的游戲規則,就會存在這種情況的可能。

通過以上情況的介紹與分析,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中的基礎指標與分析指標的數據的形成存在著被人為變動的可能,而且即使自動生成的數據也會存在差錯,因為數據的來源在于第一手資料的形成,一旦立案環節、庭長批辦環節及審理環節中的承辦人未對案件審理執行情況信息如實填報,就會有這種可能的出現。那么,如何確保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從源頭上抓起,確保立案信息的正確性。

立案環節是一個案件最原始信息數據形成的的最前窗口。當事人一旦憑書面材料(口頭起訴或申請的,應將有關情況記入筆錄)到立案庭進行起訴、申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等,立案庭負責收案的同志應將該案件的相關信息按電腦系統程序的要求如實正確地填入,決不能出現因貪圖省力而將相關的信息予以簡略填入,如:執行案件中的申請執行標的少填或多填了一個零,就會導致以后數據的錯誤;又如:將張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僅填入“離婚糾紛一案”,就會導致該案件不能歸檔等情況的出現。

二、從案件的承辦人入手,如實填報案件的相關信息。

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的運行,對一部分審判執行人員來還有些不太習慣,有時會出現我行我素,你敲你的鑼,我打我的鼓,各行其是,以致出現有的承辦人僅僅為了案件審執結而只填一些必填的數據,但有時由于一時的馬虎而將案件的有關主要信息數據填寫錯誤,乃至影響了審判質效數據的準確性。因此,作為案件承辦人應樹立正確填寫案件信息數據是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的理念,將整個案件的形成、發展、結果的有關信息予以如實填輸,包括:承辦人意見、合議庭意見、審委會意見等信息,以確保審判質效數據的完整性與準確性。

三、案件報結與審限管理由審管辦嚴格扎口,杜絕各種填報錯誤現象的發生。

按照省院規定,案件報結與審限管理等統一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嚴格扎口,對不符合報結條件的案件一律不予報結,對不符合審限管理中的中止、中斷、暫停計算審限、延長等審限變更的情形的,一律不予辦理審限變更批準手續,對在辦理案件報結與審限管理中發現承辦人所填信息錯誤的,責成案件承辦人及時予以補正,從而杜絕了各種信息指標數據填報錯誤現象的發生。同時,要說明一點,審管辦的工作必須得到相關業務部門的領導與同志們的配合與支持,否則部門與同志之間就容易產生不該產生的矛盾,不利于工作的開展與進行。

四、認真核實自動生成數據,完善人工統計數據環節。

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經立案環節、庭局負責人的批辦環節、承辦人的正確及時輸入相關信息后,電腦就會按照事先設定的程序在一定的統計時段自動生成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中設定的基礎指標和分析指標兩部分的數據。要確保該自動生成數據的正確性,就必須對自動生成的數據與點擊該數據所體現的具體案件數據進行認真核對,在核對無異的情況下方可確定該數據的正確性。

對于人工統計的數據,如:信訪涉案數、申訴案件數、執行案件投訴數、申訴復查再次復查數必須由立案庭將此信息輸入電腦,以電腦的數據進行記載,統計時可以之為依據。對于上訴數的統計,由于上訴案件的流程的特殊性,如:有的當事人是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的,有的當事人直接向案件承辦人提出上訴的,有的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的立案部門提出上訴的,因此造成對上訴案件統計上的麻煩與不及時性。按照現行的案件的流程,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的,則由上級法院收案后將有關材料轉基層法院的立案部門,由立案部門再轉給承辦人,并由承辦人給當事人辦理上訴的有關手續。為確保上訴案件數據輸入的及時性與正確性,并考慮個案輸入的信息必須進入該承辦人系統的特點,應由該案的承辦人在接到上訴狀以后立即將上訴的有關信息正確輸入電腦,而后將案件進入上訴的流程。

案件的被改判發回數是衡量該法院及其承辦人的辦案的質量的一個標準,按照目前的流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改判發回案件,一般通過下級法院的立案部門或直接的承審庭將案件轉交。考慮個案輸入的信息必須進入該承辦人系統的特點,一旦有被改判發回案件,即應轉交具體的承辦人并由承辦人將有關信息輸入電腦,一方面,可以讓承辦人及時將案件的有關信息輸入電腦,另一方面,可以讓承辦人知道案件被改判發回的原因及其需改進的地方。以促使案件質量的提高與數據生成信息的及時性。

五、制訂相關的檢查制度,以及時查找信息輸入方面的漏洞。

信息輸入的正確性,直接關系到該院辦案的數量與質量的真實性,同時關系到上級法院統計數據的正確性,而且也涉及到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上級法院對案件審判執行所制訂的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措施,不對經常性的工作進行監督制約,容易導致惰性思想的產生,也極易在工作中產生差錯。因此,制訂一定的對信息輸入進行檢查的監督制約制度,可以從根本上糾正干警們在信息輸入方面存在的缺點,從而確保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