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概述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和標準。這種依據和標準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抑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1]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準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與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是不同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是指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確定賠償范圍時所依據的準則。二者的區別表現在:一是二者的作用不同。歸責原則是從過錯等因素出發,來解決責任歸屬問題;而賠償原則則是在責任的歸屬確定以后,解決賠償責任的范圍問題。二是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歸責原則適用于所有侵權責任歸屬的確定,而賠償原則僅適用于損害賠償這一種責任的范圍確定。區分這兩個概念在實踐中是不無意義的。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到底有那些?這是一個有很大爭議的問題。一元論觀點認為侵權行為法只有一個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2]二元論認為:“在相當的歷史時期內,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將是二元制,即過失責任原則與無過失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多是賠償標準問題而不是責任依據問題。所以,它能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還大有探討余地”。[3]三元論的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時存在三個歸責原則:一般侵權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行為能力的人致人損害而監護人不能賠償的特別案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4]三元論的另一種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侵權法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5]三元論的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法的歸則原則包括過失責任原則,不問過失責任原則和推定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不是一種獨立的歸則原則。[6]

  筆者認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根據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界定,即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責任歸屬的依據和標準,所以依據什么或以什么為標準就應稱為什么責任原則。在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看其主觀有無過錯,有過錯則行為人就要承擔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要讓其承擔侵權責任,這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是因為其從事行業的危險性。正是由于其從事的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即使其履行了謹慎注意的義務,也可能給他人造成意外的損害,如果這時仍以過錯作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顯然難為社會所接受。又由于這種責任對行為人來說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法律通過條文明確規定在一些情況下,不以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作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而是以其所從事行業的危險性作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學界通說將這種歸責原則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筆者認為不妥,而應稱為危險責任原則,這樣更直觀明了,通俗易懂。而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實屬邏輯上的混亂,所以下文都將其稱為危險責任原則。另外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給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害,但行為人和受害人主觀上都無過錯,也不屬于法律明文規定適用危險責任的情況,這時如果讓受害人自己承擔全部損失,也有違公平、人道的觀念,所以讓行為人分擔部分損失,從而實現了社會正義。這種基于公平觀念的考慮而讓行為人承擔部分侵權責任,就稱為公平責任原則。三元論的后兩種觀點認為過錯推定原則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筆者不敢茍同。過錯推定與過錯責任原則都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舉證責任上實行倒置,但這只是法律為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而創造的一種法技術,所以過錯推定原則屬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范疇。綜上筆者認為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構成了完整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

二、公平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歸責體系中獨立的歸責原則

  上文從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內涵的角度對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已作了初步論證,下面將從我國立法實踐和客觀需要角度進一步論述公平責任原則的獨立性。

  (一)、公平責任原則作為獨立歸責原則的法律依據

  ⒈《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公平原則作為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確認公平責任原則的法律基礎,公平責任原則是公平原則在民事責任領域的具體體現。

  ⒉《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條確立了公平責任原則在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同時規定了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一般原則,即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同時又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情況下,可以該條作為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依據。

  ⒊《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兩條是對公平責任原適用的具體規定。當然在上述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主觀有過錯,也可能主觀無過錯,有過錯承擔責任自不待言,無過錯也要承擔責任,顯然是基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考慮。

  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該條也是對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具體規定。

  從上文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對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是持肯定態度的。

  (二)、公平責任原則作為獨立歸責原則的客觀依據

我們知道在侵權法歸責原則發展的歷史上,每一個新的歸責原則的產生都是社會生產發展的產物,都是對社會發展客觀需要的一種回應。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的歸責原則,最早出現在1804年資產階級第一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中。[7]資產階級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是當時的哲學和倫理觀念在法律上的反映。資本主義自由竟爭的經濟需要人們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權利,要求人們要有勇于實踐,大膽創新的精神,然而加害原則束縛了人們的手腳,使人們謹小慎微,嚴重壓抑了人們生產的積極性,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而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行為人盡到注意的責任,即使造成損害也可不必負責,因而鼓勵資產階級大膽地放手搞創新,在客觀上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尤其是大型危險工業的興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8]這種高度危險性的作業導致了大量的工傷事故,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要證明工廠主有過錯極為困難,而且工廠主會找出種種無過錯的理由進行抗辯,以免除責任,從而使大量的受害者不能獲得賠償,引起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在這種情況下資產階級立法一方面堅持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另一方面例外地就特殊損害事故承認危險責任原則,在立法上出現了危險責任原則的規定,即在特定情況下致人損害的一方即使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平責任原則最初是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損害的糾紛中逐漸產生和確立起來的。[9]這種基于公平人道觀念的考慮而確立的責任歸屬原則很大程度上緩和了人們之間的矛盾,維護了安定團結的局面,并且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

  侵權法歸責原則的歷史是沿著加害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這樣的發展路線發展的,形成了今天三大原則并立的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在這樣的歸責原則體系中,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是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問題;危險責任原則調整的是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問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那些既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調整范圍,又不屬于危險責任原則調整范圍的侵權損害,即雙方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如果沒有一個歸責原則加以調整,將會使受害人無端地蒙受損害又須承擔全部的損失。這是有悖于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公平責任原則正是基于這樣一種客觀的需要,來調整這一方面的問題。它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將民事責任公平地歸之于無過錯的雙方當事人“分擔”,這就解決了在只有兩個歸責原則的情況下,一部分侵權責任歸屬無法確定的問題,從而對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形成了完整的歸責體系。這就是確立公平責任原則的客觀基礎。

結語

社會生活是豐富多彩,不斷發展的,因此我們的法律應是隨之而變化的。一味地固守傳統理念,而不顧社會現實,不僅是對學術求實精神的違背,而且是缺乏學術創新的表現。可以想象,當年確立危險責任原則時引起的軒然大波,但終究被歷史所淹沒,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一項歸責原則。而今公平責任原則面臨同樣的境地,我們是勇于創新,還是固守雷池,終將為歷史所證實。

綜上,筆者從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內涵,說明公平責任原則是其邏輯的應有之意,同時從立法實踐和客觀現實兩方面論述,都說明公平責任原則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

 

 

注釋:

[1]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頁。

[2]  張佩霖:《也論侵權損害的歸責原則》,《政法論壇》1990年第2期。

[3]  米健:《現代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探索》,《現代法學》1985年第5期。

[4]  劉淑珍:《試論侵權損害的歸責原則》,《法學研究》1984年第4期。

[5]  同[1],第30頁。

[6]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904-907頁。

[7]  楊立新、劉忠著:《損害賠償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2頁。

[8]  同[6],第99頁。

[9]  同[6],第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