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檢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據審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審判場所,保證參加庭審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的職務行為。

安檢是司法警察的一項日常工作,但是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使得原來的《安檢規則》趨于原則化,在具體工作中難以操作。具體分析如下:

一、《安檢規則》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不得進入審判場所。首先是正常情況下被安檢者不會主動告知安檢人員他是在此之列,安檢人員也不能夠從外在的表象(包括身份證)看出被安檢者是否是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這就使得這條規定在多數情況下流于形式。針對該問題,筆者認為可以有兩種解決方法。一種是加強安檢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對被安檢人員進行主動盤問,逐一核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是正如前所述,安檢人員無論多么認真,被安檢人員就是不說自己是“不得進入審判場所”之系列人,你又如何?所以說此種方法效果不好。另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一套同公安部門連網的“監管系統”,只要輸入被安檢人的自然情況,相應的情況就一目了然了。但是該種方法有過于繁鎖、耗費過多精力、財力的弊病。

二、《安檢規則》規定:未經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多媒體、多功能的器材層出不窮,不再象以前只是單一的錄音機、錄像機、照相機、攝影機。如手機可以照相,也可以錄音、錄像,MP3、MP4也具備錄音、錄像的功能。在日常的安檢工作中,對單一的錄音機、錄像機、照相機、攝影機可以依規定處置,但是很少有將當事人的手機或MP3、MP4等多媒體、多功能器材予以暫時扣留的。因為其主要功能不在錄音、錄像、攝影,且其普及率很高,幾乎人人都有,且暫予扣留的風險也很大,如冒領、丟失、混亂、損壞等。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有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安檢口設一組象超市中的密碼寄存柜一樣的柜子,所有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的物品均可放入寄存柜中,既安全、又方便,還解決了安檢中的難題。

以上觀點是筆者的個人見解,只希望對司法警察的安檢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