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堅決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落實金融放貸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和非法金融活動專項治理工作部署,有效防范違法犯罪分子通過虛假訴訟實現非法利益,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深入開展,規范金融市場投融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全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掃黑除惡重要指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尤其是“套路貸”虛假訴訟作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要抓手,從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控化解重大風險、依法服務“六穩”“六保”工作、奮力奪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雙勝利,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貫徹落實,全面完成專項治理各項目標任務。

1.堅持依法從嚴,形成工作合力。堅決懲治“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強化協同辦案機制,提高涉嫌犯罪線索、材料的移送質量,通過掃黑辦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同時,抄送檢察機關并及時向紀委監委、政法委報告有關情況,形成打擊“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的工作合力。

2.堅持公正司法,嚴格依法辦案。準確把握“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的法律標準,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準確把握“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與合法民間借貸的區別,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相關案件。

3.堅持突出重點,推進重心下移。緊盯“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高發、涉訴案件多、信訪投訴多的重點地區、重點法院、重點案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將工作重心壓向基層,推動各基層法院在防范與打擊“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工作中的主體責任落實,把好一審程序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關口。圍繞當事人申訴信訪以及審判執行中發現的“套路貸”虛假訴訟線索,有針對性加大重點排查力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4.堅持長效常治,加強長效機制建設。堅持并深化“333”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運行體系,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強化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職責,發揮制度機制的防范約束作用。健全防范與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每月通報制度,增強制度機制落實的針對性、嚴密性、有效性。

5.堅持標本兼治,推動源頭治理。堅持打防結合,強化系統治理。在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同時,強化與公安機關、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協同配合機制,推進數據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從源頭上鏟除“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滋生土壤。

二、依托“三大系統平臺”,強化精準防范與打擊“套路貸”信息化支撐

6.強化信息支撐功能。升級“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拓展優化系統涵蓋的案件類型,實現信息的自動化抓取,與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執行指揮中心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高效對接。與省非法金融活動信息監測平臺相互比對,串聯分析,為有效發現、精準處置“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提供信息化支撐。

7.完善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定期更新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將其嵌入到“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為立案、審理、執行各環節檢索排查提供有效預警。

8.構建民間借貸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堅持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統籌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訴訟與非訴訟對接機制,在嚴格落實防范與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引導當事人申請商會、行業協會等調解組織調解,委托、邀請特邀調解組織和人員參與訴訟調解。

三、深化“一檢索、二集中、三并案”辦案模式,健全完善防范與打擊工作機制

9.堅持實行關聯案件強制檢索制度。依托“三大系統平臺”和省非法金融活動信息監測平臺,嚴格落實民間借貸案件強制檢索制度規定,檢索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入卷。立案環節重點進行疑似職業放貸人和“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強制檢索;審理環節要對疑似職業放貸人、“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以及關聯案件進行再檢索和排查,除檢索當事人本人外,還應當檢索提供資金人、介紹人、催款人、證人、委托代理人等主體所涉案件予以排查;執行環節要對進入執行程序的判決書、調解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仲裁裁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所涉相關主體案件進行再檢索再排查。

10.堅持民間借貸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中級法院要加強對轄區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判態勢分析研判,發現關聯案件由轄區內不同基層法院受理的,應當指定由同一基層法院集中管轄,其中原告住所地在轄區內的,指定至原告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轄。

11.堅持民間借貸案件集中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集中由一個審判業務部門審理,不得適用速裁方式審理。人民法庭暫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12.堅持民間借貸案件并案審查。關聯案件應當集中到同一個合議庭或同一獨任法官審理。通過關聯案件集中比對分析,強化綜合審查判斷,注重類型化深入剖析,甄別發現借貸“套路”手法。

四、嚴把立案、審理、執行“三大關口”,強化立審執協同配合機制

13.強化風險警示告知。各級法院在訴訟服務大廳顯著位置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在政務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刊載風險告知書、宣傳冊等,明確告知“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

14.嚴格立案審查標準。嚴格執行立案登記制度。由專人負責民間借貸案件立案審查工作。對疑似職業放貸人或“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警示級別較高人員的案件,應當經立案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重點標識移送審判業務部門組成合議庭審理。對網絡借貸案件,嚴格按照省法院《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打擊與防范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第5條要求,加強對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和約定管轄條款等事項的審查。

15.加強對協議管轄的實質審查。對當事人協議選擇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點的法院管轄或者徑行到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點的法院立案的,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要求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對原告以債權轉讓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應當依據基礎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依據基礎法律關系受讓人住所地法院并非管轄法院,但受讓人堅持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強化對網絡借貸案件約定管轄條款合法性、有效性的審查,杜絕不當受理出借人、借款人住所地均不在本轄區的案件。

16.強化對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審查。對民間借貸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嚴格按照民間借貸案件的集中審理要求進行實質性審查,堅決杜絕審查走過場、走形式,發現存在“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嫌疑的,一律不予司法確認。

17.加強對重點案件的實質性審查。切實提高防范“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的警覺性,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及省法院《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打擊與防范“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第4條、《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打擊與防范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第6條規定,加大對包括借貸事實在內的相關事項的審查力度。對網絡借貸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3條、第94條,加強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等所涉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

18.正確理解與適用證據規則。準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加強對借貸合意形成、款項交付及還款事實所涉證據的審查,強調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杜絕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不得片面強調書證具有證據優勢并以此為由認定借貸事實,不得僅僅依據表面證據進行裁判。

19.強化當事人本人、證人到庭參加訴訟。民間借貸案件應當強化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調查、質詢,要求借貸雙方對借貸合意形成過程、款項交付及還款等款項往來情況作出說明并提供證據。傳票應當注明當事人本人到庭要求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其中當事人系自然人的,當事人本人應當到庭,其主張借貸事項系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申請受托人出庭作證。當事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說明具體經辦人并申請具體經辦人出庭作證。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其申請出庭作證的受托人、具體經辦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導致其主張事實的真偽無法判斷的,原告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在接受詢問前應當簽署保證據實陳述的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證人在作證前應當簽署保證據實陳述的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20.發揮庭審查明案件事實的實質功能。對于一審民間借貸案件,要落實開庭審理中原告、被告本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對證據進行充分舉證質證,保障當事人充分陳述訴辯意見。在借貸真實性、借貸主體、借貸合意、款項交付、借款利息、款項歸還等方面,充分發揮庭審查明案件事實功能,切實把好一審查明事實關。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21.強化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查明借款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之間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22.依法審慎認定被告“自認”借貸事實。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借貸事實不作任何抗辯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尤其是在證據完備但不符合常理以及當事人確認的借貸事實明顯存在疑點情況下,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借貸“套路”,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避免“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通過訴訟實現非法利益。

23.強化對各類執行依據的審查。執行程序中,發現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影響案件執行的另案生效裁判文書屬“套路貸”虛假訴訟,或發現非法高利放貸存在非法經營犯罪等刑事犯罪嫌疑的,中止執行程序,生效裁判文書交由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審查,對于以仲裁裁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為執行依據申請執行的民間借貸案件,切實加強對執行依據所涉借貸事實的審查,存在“套路貸”虛假訴訟嫌疑或非法高利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等刑事犯罪的,一律裁定不予執行。

24.健全審判監督糾錯機制。對于發現的“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非法高利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等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堅決杜絕以尚未經過刑事程序認定為由不予糾錯。對于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嫌“套路貸”犯罪嫌疑人及關聯主體所涉及的全部民間借貸等案件,及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立案復查,確有錯誤的依法糾正。對已經被生效刑事裁判認定的“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所涉及的全部民間借貸等案件,立即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其中借貸相關行為被生效刑事裁判認定為犯罪事實的案件,依法啟動再審撤銷原生效裁判,駁回原告起訴;借貸相關行為未被生效刑事裁判作為犯罪事實認定的案件,經立案復查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及時依法糾正。對檢察機關抗訴或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案件,及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錯,并對其關聯的所有民間借貸等案件同步進行復查。

25.完善執行糾錯工作機制。對于已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復查的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未執行完畢的,一律中止執行。已移送公安機關的,當事人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暫不予準許,待公安機關刑事程序結案確定。已執行完畢或執行到位的,通過刑事案件的追贓挽損途徑依法處理。

五、健全完善“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聯動處置機制

26.規范“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移送管理機制。對于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等犯罪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并依照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建立健全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溝通協調機制的意見》,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通過各級法院掃黑辦、非法金融活動信息監測平臺線下、線上同步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同時抄送檢察機關,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紀委監委、政法委。

27.依法受理移送后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重新起訴案件。對于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8.正確把握“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對于實際年利率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情節嚴重,達到“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非法經營犯罪定罪標準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按照本意見第26條的規定移送。對于涉嫌非法討債等其他違法犯罪,未達到非法經營犯罪等刑事犯罪定罪標準的放貸行為、未達到刑事犯罪定罪標準的虛假訴訟違法行為,相關民事案件繼續審理,同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29.依法嚴懲“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等刑事犯罪行為。正確把握“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等刑事犯罪的法律標準,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嚴把刑事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把每一起“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案件辦成鐵案。對于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審判,有效運用財產刑,鏟除犯罪經濟基礎。

30.堅決打擊未達刑事犯罪標準的非法金融活動。對于未構成“套路貸”犯罪、非法經營犯罪等刑事犯罪定罪標準的放貸行為,依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2條、第53條規定以及省法院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規定嚴格審查,出借人的行為屬于非法放貸、高利轉貸的,依法否定借貸合同效力,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的,應予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貸合同約定支付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不予支持。

31.強化對妨礙訴訟行為的民事制裁措施。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發現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存在虛假陳述,篡改、偽造、毀滅證據,阻礙證人作證,指使證人作偽證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32.嚴格執紀問責。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發現法院干警參與“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充當“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保護傘”、編織關系網或者存在其他違紀違法情形的,堅決依紀依法處理。

33.強化對其他法律從業人員的司法監督。發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人員、仲裁機構人員及相關機構制造、參與“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并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監察機關。

六、推動建立“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綜合治理機制

34.落實“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協同治理機制。主動接受監督,及時向黨委、紀委監委、政法委報告專項治理工作。加強與非法金融活動治理協作單位的溝通配合,形成打擊工作合力,綜合系統整治“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溝通對接,健全問題線索雙向移送反饋機制,就“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認定問題及時推動溝通協調,加強研判會商。

35.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對于發現的非法放貸、高利轉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將相關線索、材料移送金融監管部門,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深化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對接,構建信息共享和金融風險防范化解會商機制,共同研判各類金融活動、金融業態的法律性質,促進非法金融活動治理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36.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輿論氛圍。充分運用各類媒介載體,積極宣傳人民法院打擊“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的鮮明立場及取得成效,大力宣傳人民法院打擊“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典型案例,震懾“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營造誠信守法氛圍,提高全社會對“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及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的警惕性和識別力,引導人民群眾對“套路貸”、非法高利放貸等非法金融活動不參與、能識別、敢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