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學家倡導“明教化、息訴端”,體現了以和為貴的中華民族特質,其實化解糾紛也是法律賦予現今法官重要職責。

最近,我辦理了一起案件,原告堅稱被告是“吃白食”,絕不會讓步一分錢;被告認為雙方沒有合同關系,也絕不承擔一分錢費。雙方情緒對立,多次發生爭吵,庭審中,幾經敲響法錘,才使得庭審平穩進行。

原告物業公司旗下的物管處,系2018年8月掛靠黃河公司,2020年4月掛靠金鑫公司。由于小區設施陳舊,車位緊張,汽車亂停亂放,經常交通堵塞,業主怨天尤人。物業公司按照縣物管中心倡導的 “合理調整小區綠化,增加車位惠及居民”的要求,啟動對小區部分綠化帶改造為汽車位。       

經小區業主委員會決議,并報經社區、園林綠化部門備案,物業公司由自己墊資,鏟除部分綠化,新增了車位。改造完成后,又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公告,物業公司對小區車位實行租賃,以每年收取600元,一簽三年,逐步回收的辦法收回所墊資金。

本案被告的車輛也進行了登記,物業為其安排了車位,并在車位上噴涂了車號,由于被告是小區老業主,車子在該小區停了好多年,一直沒有交過停車費,所以對租賃一直很抵觸,沒有與物業簽訂租賃合同。

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被告告上法庭。庭審中,原告提交了相關證據:有業主委員會“關于由物業公司墊資通過收取租賃充抵費用的會議紀要”,有車位改造的征求意見書、收費標準通知、車位改造清單、被告使用車位的圖片。聲稱,本案不可能調解,如果讓步一分錢,將會對簽訂協議的業主形成崩塌效應,今后無法管理。

被告辯稱,租賃車位沒有協議,車位改造沒有決算,業主委員會早已不運行,園林綠化部門沒有審批,原告把持業主委員會公章隨意發號施令。

艱難的庭審結束了,我離開法庭,物業公司代理人追上我寒暄道,希望法院能公正解決,如果尖頭戶拿不下來,整個小區就無法管理了。我說:“你今天庭審時態度很不好啊,你對我態度無所謂,但對法律的尊重是你的義務。你對案件處理結果不要預期太大,相關證據需要補強,既使事實租賃關系成立,法院也不可能支持預期訴求,只能按實際租賃時間判決,也就是二百多元罷了。”物業公司人員一聽,愣住了……。

第二天,我與被告聯系,沒想到電話是個空號,后來想辦法聯系到了被告妻子的電話,更沒想到,被告妻子在電話里一陣吵鬧,聲稱小區是大家的,物業是在想著法弄錢。我勸她冷靜一下:“到法院打官司可不是比誰喉嚨大,是要擺事實,講法律。”

后來我又通過其他渠道,聯系上了被告,希望他從物業公司改造小區的善意,支持物業工作,如果大家都能齊心協力,讓小區變成文明小區,對廣大業主都是有益的事。

當然,我們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原告提交的證據是需要補強的,車位改造費用僅僅是手寫的水泥、砂石、人工費用等清單,租賃費用也是物業自己估算,缺少物價部門的相關手續等。

小區業主們都在關注這個案件,如果原告舉證不能,依法駁回訴訟請求,那么已經簽署租賃合同的將會動搖,也違背了價值取向。這個小區收費標準本來比較低,運行也是捉襟見肘。

經過現場勘察,我們基本認可物業改造小區的花費,但三年以后的是否收取車位租賃費、如何收車位租賃費必須由廣大業主決定。

我告知被告,老小區改造,物業墊資改造車位是事實,使廣大業主收益也是事實,你事實的租賃關系已經形成,所以,繳納租賃費用是其法定義務。原告證據瑕疵是事實,但并不影響你履行法定的義務。

在雙方心平氣和之后,我將原告代理人與被告安排在一起進行了溝通,原被告也拉起了家常。原來他們都是小區老業主,雙方還是新親呢。我說,你們這個案子,既不能違法判決,也不能違法調解,但只要我們心中有一個良好的價值取向,就是把我們的家園建設得更美好。

被告此時主動讓步了:“我先交一年的租賃費用吧。”   

原告說:“我也撤訴吧。”

真是讓一步海闊天空!這是一個多么美好的結局,非常感謝本案原被告的配合,雖然法律不是萬能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是一個普通法官堅持不懈的追求。糾紛的圓滿解決,體現了中華民族寬容、息事寧人、希望和諧的民族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