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乙某是青梅竹馬、兩小無猜,最終因父母的不同意而不能結合,自此雙方也各自成立家庭,互無聯系。一次聚會中兩人相遇,并發展成情人關系。得知乙某居住的是廉租房,張某主動提出要贈與被告乙某房產,通過中介以乙某的名義訂購一套房屋,并繳納房屋的首付款145000元,所購房屋登記在被告乙某名下,承諾房貸也由張某本人償還。張某之妻劉某發現此事后,訴至法院主張追回已付購房款,法院能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張某為被告某購房的行為是否有效?其妻子劉某能否全額追回已付購房款?

第一種意見:張某為被告某購房的行為是贈予行為。判斷贈與是否有效,要看贈與是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張某某購買房產是基于過去的感情,其行為屬于自愿,不存在任何的脅迫、欺詐,某也愿意接受,屬于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房產已經登記在某名下,房屋也已經交付,贈與的標的也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贈與合同有效,張某之妻劉某要求返還所贈購房款的請求應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任何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劉某的丈夫張某擅自贈與他人大額財產,即使是正常贈與也是超出了家事代理權的范疇,大額資金的贈與事后如果沒有經過劉某追認,在法律上也是不生效的,應予撤銷并全額返還。張某為其情人乙某購買房屋的這種行為不僅違背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風氣,更嚴重侵犯了其妻子劉某的財產權利,因此劉某有權主張追回購房款。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以理解為: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均有權單獨作出處理行為,即均有權處理財產;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即處理重大財產時,均需要尊重對方意見。本案中,張某違背社會道德與某發生婚外情并贈予其房屋,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作為財產共有人的劉某同意,嚴重損害了劉某財產權益,故該贈與行為無效。又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法定的共同公有制,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額的,因此可以要求全部返還。

近年來,因婚外情導致的財產糾紛案件有逐步增加的趨勢。“第三者”的介入,不僅危害夫妻之間感情,還會侵犯配偶的合法權益。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及時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