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甲冷庫公司與乙食品公司簽訂《倉庫租賃合同》,約定: 乙食品公司租賃甲冷庫公司的冷凍儲藏倉庫,租賃面積為40平方米;期限為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乙食品公司所租賃的面積內貨物自行放置、管理……合同簽訂后,乙食品公司多次采購鴨肝,存入甲冷庫公司。

    2021年2月,乙食品公司到冷庫提貨時,發(fā)現(xiàn)所儲存的部分鴨肝外包裝紙箱上有疑似因解凍溶化形成的污漬,地面也有血水,拉走30箱后發(fā)現(xiàn)全部變質。甲乙兩公司就鴨肝變質所造成的損失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

    經(jīng)查,案涉鴨肝進入冷庫時,要經(jīng)過四道門,前三道門的鑰匙均由甲冷庫公司保管,第四道門為案涉鴨肝具體儲存庫位鐵網(wǎng)門,由乙食品公司自行上鎖管理。貨物進入冷庫時,甲冷庫公司僅看一下檢驗檢疫合格證,再看一下車上拉的貨物和證件中載明的是否物證一致,不出具倉單。此外,冷庫的溫度由甲冷庫公司統(tǒng)一調控,控制在零下18度至20度之間。

    因發(fā)生糾紛時,兩公司均未及時對鴨肝變質的原因進行鑒定,待訴訟階段申請司法鑒定時,案涉鴨肝已過保質期,無法鑒定鴨肝變質的真正原因。關于案涉鴨肝變質造成的損失,甲乙兩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法院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乙食品公司未有證據(jù)證明案涉鴨肝變質系存入冷庫后發(fā)生,也未有證據(jù)證明相應損失確因甲冷庫公司的行為導致。甲冷庫公司雖然使用電子恒溫裝置,但未留存日常24小時控溫記錄,故其在案涉冷庫的管理上存在過錯。據(jù)此,對于案涉鴨肝變質造成的損失,甲冷庫公司、乙食品公司分別承擔20%、80%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結合鴨肝紙箱外包裝上疑似溶化的污漬以及地面血水,乙公司有理由懷疑冷庫曾存在溫度不當?shù)那樾?。甲冷庫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溫度一直控制正常,屬舉證不能。雙方均未及時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鴨肝變質原因進行鑒定,導致訴訟中鴨肝超出保質期無法鑒定,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及其對造成損失的影響,雙方對損失承擔同等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案涉合同為倉庫租賃合同而非倉儲合同,不存在風險轉移的問題。

    租賃合同的標的是出租人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權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對租賃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倉儲合同的標的并非轉移倉儲空間的使用權,而是存貨人向保管人轉移倉儲物的占有,保管人對倉儲物提供保管服務,倉儲物自交付時起風險轉移至保管人,因此倉儲人和保管人應對倉儲物進行交接,由保管人對倉儲物進行驗收。即租賃合同的標的指向是租賃物,而倉儲合同的標的指向是倉儲物。

    本案從合同名稱看,案涉合同為倉庫租賃合同而非倉儲合同;從合同內容看,甲冷庫公司將一定面積的冷凍儲藏倉庫交乙食品公司使用,由乙食品公司自行存放貨物,自行管理,即甲冷庫公司不負有保管義務,事實上,在貨物入庫時,甲冷庫公司僅查看檢驗檢疫合格證及貨物與合格證中載明物品是否一致,并不對案涉鴨肝進行交接和驗收。故案涉合同應為倉庫租賃合同而非倉儲合同。

    二、雙方對案涉損失過錯相當,應承擔同等責任。

    根據(jù)案涉合同約定,甲冷庫公司出租的不是普通的倉庫,而是帶有冷凍儲藏功能的倉庫,訴訟中甲冷庫公司確認溫度由其統(tǒng)一調控,控制在零下18度至20度之間。正常情況下,如冷庫溫度控制在零下18度至20度之間,是符合乙食品公司儲存要求的,因為鴨肝生產(chǎn)廠家在產(chǎn)品外包裝上標注的貯藏條件就是在零下18度下冷藏。但根據(jù)法庭查明的事實,乙食品公司儲存的鴨肝外包裝紙箱疑似有因解凍溶化形成的污漬,地面也有血水,乙食品公司拿出一部分鴨肝加工后發(fā)現(xiàn)變質又退回冷庫。根據(jù)經(jīng)驗法則,乙食品公司有理由懷疑冷庫溫度曾經(jīng)存在異常。

    甲冷庫公司作為冷庫出租方,本應舉證證明冷庫溫度一直控制正常,但法院要求其提供日??販赜涗洠湮茨芴峤?,屬舉證不能。

    因乙食品公司當時發(fā)現(xiàn)有問題的鴨肝僅為30箱,其余鴨肝是否亦變質,無法確定。又因雙方均未及時委托鑒定機構對鴨肝是否全部變質、變質的確切原因進行鑒定,導致訴訟中因鴨肝超出保質期而無法鑒定,綜合考慮雙方在案涉合同履行中的過錯及其對造成損失的影響,應由雙方對案涉鴨肝損失承擔同等責任。

    法院依據(jù)第二種意見,判決甲乙兩公司對案涉鴨肝變質造成的損失承擔同等責任。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