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2019年8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第2次會議討論通過)

 

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我國實現創新發展的內生需求,是贏得國際競爭主動權的必須舉措,是實現由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邁進的有力支撐,是有效應對知識產權審判面臨挑戰的必然要求。為應對國際國內形勢發展對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新要求,切實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戰略,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為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制定本意見。

一、牢固樹立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準確把握總體要求

1.準確把握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總體要求。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就是在現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無形性、價值彈性等特點,以及侵權行為隱蔽、多發、成本低,權利人維權舉證難等狀況,通過訴訟制度設計和審判機制構建,進一步加大司法懲處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維權成本,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及時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大力維護和激發創新活力。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總體要求是:

更加注重創新導向。根據創新高度、知名程度、獨創性高度、技術貢獻度相應確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與強度,注重以是否有利于激勵創新作為評判司法保護成效的標準。積極研究、探索對新類型創新權益的保護。

更加注重權利導向。堅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原則,減輕權利人維權負擔,強化救濟力度。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對權利要求、合同條款等內容的解釋存有爭議時,司法裁量應當體現有利于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

更加注重懲罰導向。對于惡意侵權、重復侵權、以侵權為業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者以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者等,綜合運用行為保全、懲罰性賠償、強制措施、失信人黑名單等保護手段與措施,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再發生。

更加注重效率導向。通過進一步精簡訴訟環節、加快審理節奏、創新審判方式等措施有效提高審判效率,使權利救濟更加便捷高效。

更加注重誠信導向。著力凈化訴訟環境,加大對妨礙舉證、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增加權利人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等行為的懲罰力度,進一步壓縮惡意申請專利、商標等獲取權利的生存空間。

二、有效利用訴訟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阻卻侵權行為繼續

2.及時審查保全申請。對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應當積極受理、及時審查、依法裁定。

對于知識產權權利穩定,易于作出侵權可能性判斷,或者生效民事、刑事、行政裁判已就相同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事實的行為作出侵權認定,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3.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裁定并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作品即將被非法發表或者被熱播、被控侵權產品即將被展銷或出口等情況緊急的情形,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立即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4.審慎審查疑難復雜案件的行為保全申請。對于知識產權的構成要件、穩定狀態及侵權可能性等難以在短時間內作出判斷的行為保全申請,應當通過組織聽證、審查證據、咨詢專家等方式審慎審查,盡快作出是否侵權的初步判斷以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

5.一審判決或者中間判決不影響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一審判決或中間判決認定侵權成立,被訴侵權人提出上訴且仍持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權利人申請行為保全,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在二審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一審法院可以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被訴侵權人先行停止被訴侵權行為。

6.及時對權屬爭議中的知識產權采取保全措施。知識產權權屬爭議糾紛中,被告系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等權利證明文書上載明的權利人,向國家有關授權部門申請或者以不交年費等方式放棄權利,原告請求對涉案知識產權進行保全以維持權利有效狀態的,應當及時作出保全裁定。

7.依法制裁妨害訴訟保全的行為。當事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妨害訴訟保全,包括擅自隱匿、毀損、更換、處置已保全的證據和財產,拒不履行或者協助履行保全裁定等情形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線索。

三、完善訴訟證據規則,破解權利人“舉證難”問題

8.引導當事人積極舉證。積極引導當事人就權利狀況、侵權認定、損害賠償等方面的事實進行舉證。對權利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及時依申請出具調查令,必要時可以依申請調查收集。

9.依法支持運用現代技術保全或獲取的證據。當事人使用時間戳、區塊鏈等方式保全的證據、使用實現遠程登錄控制的Telnet命令等技術取得的證據,符合證明標準的,依法予以認定。

10.技術人員輔助調取證據。涉及復雜技術事實的案件,法院調查取證或勘驗現場時,可以邀請相關技術人員參與。

11.依法適用證據披露制度。對于涉及被訴方工藝方法、財務賬冊等由被訴方掌握,權利人確因客觀原因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責令被訴方向法院提供,必要時也可以依申請調查收集。

不能確認被訴侵權人是侵權產品的制造者還是銷售者時,應當責令被訴侵權人提供被控侵權產品來源的證據。拒不提供的,可以認定其為制造者。

12.依法適用舉證妨礙制度。對于法院責令提供證據的要求,持有證據的當事人拒絕提供、提供虛假證據、提供證據不全面,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作出不利于該方當事人的事實推定,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13.有效防范商業秘密在訴訟中被不當泄露。通過下達保密令,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或承諾,不允許復印、拍照,分步驟披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將涉及秘密的證據交由第三方專家審查等方式,防范商業秘密在訴訟中被不適當地二次泄露。

四、推進審判方式改革,破解審理“周期長”問題

14.充分發揮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質證中的作用。對于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質證,向法院提供書面質證意見。

15.通過速裁、簡易程序等方式快速審結案件。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簡單、易于作出侵權判斷的案件,通過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速審結。

16.推行示范性判決。對于事實基本相同、法律關系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選擇其中較為典型的個案先行審理,作出示范性裁判,為其他類似案件的審理與盡快審結提供范例。

17.簡化類案審理程序。判決后侵權人繼續實施相同侵權行為,權利人再次起訴的,可以簡化審理程序?;鶎臃ㄔ阂粚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審符合不開庭條件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18.探索中間判決。對于事實復雜、審理周期較長的案件,可以先行就權屬關系、侵權認定等先決性爭議作出中間判決,以盡快明確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19.推行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充分發揮技術專家、技術調查官等主體在技術事實查明中的作用,能夠通過現場勘驗、技術咨詢、專家輔助人等方式快速、有效認定技術事實的,一般不啟動技術鑒定程序。

堅持鑒定報告預先審查制度,在不影響鑒定機構獨立鑒定的前提下,在正式鑒定報告出具前,可以從證據的有效性等方面先行審查,保證鑒定報告符合訴訟證據的形式要求。

20.簡化文書制作。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并即時履行的,經征詢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后不再出具裁判文書。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簡單的批量案件,可以探索采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

21.建立中立評估機制。建立早期中立評估機制,發揮技術檢索、大數據分析等專業平臺以及技術專家在糾紛處理中的作用,對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可能存在的優、劣勢,包括權利穩定性等內容進行初步評估,引導當事人理性維權。

五、加大懲處力度,破解“賠償低”“再侵權”問題

22.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定賠償方式。能夠通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具體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一般不適用法定賠償方式。引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盡職調查收集證據,積極提供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失額、獲利額,或者許可費標準等相關證據,避免過度依賴和采用法定賠償方式。

23.努力建立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適應的侵權損害賠償標準。堅持損害賠償的市場價值導向,綜合考慮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價格侵蝕,許可費,權利人商品(服務)、侵權商品(服務)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服務)的價格、利潤率,商譽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技術成果的研發成本及其對商品(服務)價值的貢獻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盡可能細化并闡述賠償標準,確定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適應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24.侵權人公開的經營信息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侵權人已經公開的商品銷售或服務經營狀況、納稅記錄、營業收入或獲利狀況,以及其他經營業績的信息,除該信息明顯不符合常理或者侵權人提供證據推翻外,可以作為證明其侵權規模、經營業績或獲利狀況等確定賠償數額的相關依據。

25.在法定賠償額上限以上合理裁量賠償數額?,F有證據已經證明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權利人損失額或者侵權人獲利額已經超過法定賠償額最高限額的,應當根據當事人請求及現有證據,在法定賠償額上限以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26.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有證據證明侵權人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可以根據侵權人主觀惡意程度或侵權情節,適用懲罰性賠償,以確定的補償性損害賠償數額為基數,在法定倍數范圍內酌定損害賠償數額。權利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不納入計算基數。

前款所稱“故意”包括侵權人在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函或通知后無正當理由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侵權人與權利人或其被許可人之間的代理、許可、合作關系終止后未經許可繼續實施相關行為;侵權人不履行行為保全裁定繼續實施相關行為;侵權人在法院或行政機關對相同行為作出判決或處罰決定后繼續實施相同侵權行為;侵權人以侵權為業,不斷變換公司名稱或新設立公司實施侵權行為;侵權人故意攀附馳名商標聲譽搶注相同、近似商標或者實施其他商標侵權行為等情形。

對于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其他類型的故意侵權行為,適用法定賠償時應當考慮懲罰性因素,根據侵權人主觀惡意程度及侵權情節,提高賠償數額。

27.權利人可以主張訴訟期間持續侵權的損害賠償數額。侵權行為在訴訟期間仍在持續,原告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增加賠償數額請求且提供相應證據的,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確定賠償數額。

一審判決后侵權行為仍在持續,權利人上訴請求增加賠償數額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自愿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就增加的賠償數額一并審理并判決。

28.全面彌補權利人的合理費用支出。權利人的律師代理費支出,若無明顯不合理因素的,應當支持。

權利人因訴訟發生的公告費、因申請保全提供擔保發生的保險費,以及針對不當獲得知識產權的過錯方提起權屬糾紛而發生的代理費等費用,可以作為合理費用主張。

權利人雖未能提交發票等證據證明其維權支出,但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能夠推定該項支出確已發生且系維權必要的,可以納入合理費用范圍。

合理費用原則上在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外單獨考慮。

29.民事損害賠償優先于刑事罰金、行政罰款等。刑事沒收非法所得、罰金或行政罰款等與民事損害賠償不能兼顧時,優先保障民事案件權利人獲得民事損害賠償。

30.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強度。在涉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案件中,涉案商標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盡管認定侵權成立無需以認定馳名商標為前提,但在適用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以及確定保護強度時可以認定涉案商標馳名的事實。

31.實際控制人與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明知系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仍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實施該侵權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依法判決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32.銷毀侵權材料、工具、專用設備及商品等。除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現有證據以及現實可能性等因素責令侵權人限期銷毀侵權商品(包括庫存品)以及制造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專用設備等,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專用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必要時可以責令限期召回已進入流通領域的侵權商品等。

33.依法懲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侵權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責任,持續實施相同侵權行為的,權利人可以再次提起新的訴訟,也可以要求對拒不執行裁判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

34.依法從重處理涉食藥等商品的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及食品、藥品、危險品、種子等商品的知識產權侵權或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理。

六、加大對惡意訴訟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訴訟誠信建設

35.正確認識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行為人明知其獲得的知識產權不具有實質上的正當性,卻以其形式上享有的知識產權為依據,以不正當競爭、妨礙對方正常經營等為目的,對他人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

36.加強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等行為的規制。對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者,以及惡意侵權、反復侵權、以侵權為業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者,建立與公共信用服務平臺對接機制,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向社會公開其不誠信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犯罪線索。

一方當事人主張惡意利用訴訟程序方賠償其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損失、交易機會喪失等間接損失,以及增加的合理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公證、代理等必要費用的,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