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獨具特色的一項司法審判制度。這項制度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曾發揮過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審委會制度的弊病也日益顯露出來并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當前審委會改革遍地開花,孰成孰敗,不好定論,只要言之有理,大家就摸著石頭過河 ,只有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為此,筆者以多年審委會工作的體會談一下對審委會改革的幾點看法。

一、首先要在人員組成上進行改革,要將審委會成員由領導型向專業型進行轉變。法律規定,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的一級審判組織,行使的是審判業務方面的權利,而不是行政領導權利。然而在實踐中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大都是院長、副院長、庭長等院領導,審判委員會委員往往與行政職務掛鉤,大凡是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可取得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組織改革問題的調研報告中顯示:某市有一個中級法院13個基層法院。14個法院共有審委會委員128人,其中院長副院長85人,占委員總數的66.41%;各部門負責人35人,占委員總數的27.34%法院領導班子成員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3人,調研員、助理巡視員3人。在各部門負責人中,有非審判部門負責人5人,如辦公室主任、支部書記、行政科長等。由于行政色彩較濃,使一些有學術專長,但行政級別不高的同志難以被吸收到這個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中來。不容忽視的是,由于審判委員會成員大都有行政職務,因自身的行政事務較多,難以拿出較多的精力,研究討論審判工作中重大問題,甚至在召開審判委員會時,經常有請假缺席現象,即時勉強到會,對研究問題不深不細,對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況也時常發生。因此,審委會人員組成的行政化傾向,影響了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質量,也大大影響了審判委員會在法院內部的威信和聲譽。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細化,案件類型和分工更加具體明確,審判工作的專業性越來越強,由專業人才組成審判委員會是眾望所歸。吸收專業性人才進入審委會并不是意味著解決這些人的職級問題,要摒棄審委會委員必須同職級掛鉤的做法,把那些業務精通、政治過硬、作風正派的法官吸收進來。專業性人才進入審委會,不但可以更好地解決審判中的專業性難題,而且還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審判委員會所討論決定案件的質量,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真正樹立所討論決定的案件在法官和社會公眾心目中的權威地位。對進入審判委員會專業型人才的選拔可以通過提名、推薦、考核、評定等方式進行,做到唯才是舉,惟賢是用。同時,將審判委員會中部分并不精通審判業務的同志解脫出來,充分發揮他們在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中的才能和智慧,真正做到人盡其才。

二、要在工作職能上進行調整,審判委員會主要職能應由“審批”案件向宏觀指導轉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22條規定,“規范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在深化合議庭職責,不斷提高審理案件質量的基礎上,逐步做到只討論合議庭提請院長提交的少數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的問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對審判工作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問題進行研究和作出權威性指導作用?!备鶕@一指導精神,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研究有關審判工作的根本性和全局性問題,而不僅僅是對案件的討論研究。但在司法實踐中,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對正在審理或者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進行再“審批”是個不爭的事實。對審判委員會“審批案件”制度,專家學者們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審判委員審批案件于法無據,“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審判委員會職權之一是討論案件,并無有權做出決定之說,而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委員會不僅有權討論案件,而且有權做出決定,并特別強調‘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兩個法律的內容明顯存在沖突?!?/SPAN> 陳光忠教授主編的《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一書中強調,在實體法和程序法尚不完備的情況下,通過審委會對辦案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適當解決法律中的疑難問題。有的認為,審判委員會“審批案件”致使公開審判制度流于形式,使當事人申請法官回避的訴訟權力形同虛設,造成“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合議庭決定案件的權利遭到損害。還有學者認為,審判委員會制度在某些時候已經桎梏了法官的思維,甚至說法官成了擺設。就我院為例,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局限于對大量案件的研究,審委會工作陷入討論案件之中,沒有足夠的精力對審判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的問題進行研究。同時,由于審判委員會功能的“異化”,使大量的案件涌入審委會,而合議庭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實際也造成了權責不分,使審判委員會成為某些合議庭的擋箭牌、避風港,把責任推到審委會,使審委會承擔了大量的責任。200312月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肖揚院長提出“法院司法管理要按照放權、分權、制約的思路,加強六個機制的建設,即以審判委員會為主體的審判工作宏觀指導機制……不斷提高法院司法管理水平”??梢?,發揮審判委員會在審判工作中的宏觀指導作用,已成為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方向??偨Y審判工作經驗,從宏觀上指導審判工作,對審判工作中的根本性的問題進行研究,已成為審委會的職能作用的集中體現。為充分發揮審委會的職能作用,使審判委員會從繁雜的案件研究中解脫出來,把大量的精力用于總結審判經驗,探索審判規律,加強對審判工作前瞻性、預測性問題的研究,應逐步減少對案件的研究討論。為此,應做到兩個方面,一是嚴把案件的進入審委會的關口,制定嚴格的案件進入審委會的準入制度,使是審委會只對少數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的問題進行研究。二是明確進入審委會的案件的標準,規定什么樣的案件才可以進入審委會研究,限定審委會研究案件的范圍。

 三、在運行機制上,審判委員會工作應實現由無章可循向規范化、制度化轉變,按照建設現代化人民法院的要求,進一步建立適應司法改革要求的現代化審判模式和現代化的管理模式。目前,法律還沒有對審判委會員的運作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沒有統一的規范,其管理和運行機制還是個真空地帶。因此,加強審委會工作的規范已經刻不容緩,為改變審委會無章可循的狀態,使審委會制度化、規范化,應依照組織法、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法院的司法實踐,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一是會議制度。會議的召開應由院長提起,會議應提前告知,研究案件及研究重大問題,應提前通知審委會委員,并將有關材料,提前交審委會委員審閱。會議的程序,應按照聽取匯報、提出詢問、討論研究、表決四個步驟進行。二是保密制度。審判審委會委員和其它與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妥善保管有關會議材料,防止丟失和泄露。三是審委會委員旁聽案件制度。定期組織審委會委員旁聽案件的審理,以便委員會了解案情和討論案件能充分及時表態。四是回避制度。按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委會研究案件應實行回避制度,確保審判案件公平公正。五是案件點評制度。審判委員會討論個案所發現的問題或總結經驗,應有審判委員會專職人員整理,并召開審委會對案件進行點評。六是審判形勢分析制度。每季或每月對審判情況進行分析,對審判工作中敏感性或傾向性問題進行集中研究,分析原因,制定對策,確保審判工作健康順利開展。

四、設立專業委員會以彌補審委會的不足和緩解其壓力,條件不成孰的法院可成立專業小組,將擬報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先由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小組研究討論后認為需報請審委會研究的再上會研究,對一些案情不太復雜,經專業委員會或小組指導即能解決的案件,不必再上審委會,這樣既能節省很多時間,又能形成專業性意見供審委會參考。專業委員會、專業小組成員由院內業務尖子組成,分管案件的副院長負責牽頭召集,意見形成后,推舉一人在審委會上就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作出說明,以便審委會充分了解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小組作出意見的法律依據及法理依據。這樣一來不僅上會案件的數量減少了,而且無謂的爭執也消除了,審委會成員的負擔也相對減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