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已成為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人民法院要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十分緊迫的課題。法院要找準審判工作為建設新農村服務的結合點、著力點,在解除民憂、保護民安、促進民富、斂聚民心上要有大舉措、大作為。使我們的社會成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強化大局意識,樹立“司法為民”理念

  發展好、維護好、實現好廣大農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職責。基層法院身處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線,與人民群眾聯系最廣泛,接觸最直接,是人民群眾了解和監督法院的窗口,也是法院服務基層群眾的窗口。我們要把涉農審判工作作為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務,積極引導全體法官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理清面向三農,運用法律手段為農村穩定、農業發展和農民利益服務的工作思路,大力弘揚親民愛民、求真務實、優質高效的工作作風。使廣大法官精神面貌有新變化,思想境界有新提高,各項工作有新進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把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群眾的滿意作為最高標準,時刻牽掛群眾冷暖,認真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把親民愛民轉化成每一位法官的自覺行為。

優化訴訟環境,努力減輕農民訴累

  為及時將農村糾紛引入法律解決的渠道,法院應積極推行便民訴訟措施,不斷降低訴訟門檻,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賦親和力。要在方便訴訟上下功夫。高效率、低成本,是基層農民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最基本的標準。為此要通過建立導訴制度、繁簡分流制度和小額訴訟速裁制度等,努力實現訴訟便民化、快捷化,使當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訴訟權利。我院設立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專用窗口、三個“涉農案件”合議庭,配備專門人員審理涉農案件;對行動不方便不能參加訴訟的老年當事人要采取上門受理、上門談話、上門開庭、上門執行、上門回訪等方式。盡量減少農村當事人往返奔波,以縮短法庭與農村的地理距離,拉近法官與群眾的心理距離。

作好服務延伸,當好市委參謀助手

  民主法制化建設是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體辦案中要講政治、顧大局,著眼于長治久安、和諧社會。如從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找出徹底解決此類案件的途徑,以保障企業改制順利進行;從處理拆遷糾紛中,總結出此類糾紛的成因,在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進程中,要兼顧農村發展和農民意愿兩方面需求,既要著眼于改善村容鎮貌,又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充分考慮農民的承受能力,積極尋找對策,從而推動農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進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自身優勢,加強農村的普法教育,利用宣傳典型案例、建立巡回法庭、設立法律咨詢點等方式送法下鄉,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引導農民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增強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傾心服務“三農”,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我院積極尋找審判與服務的最佳結合點,增強做好涉及“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將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業健康發展,作為審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真正為弱勢群體撐起一片藍天。

  第一,關心弱勢群體,傾力給予司法救助。基層法院面對的案件當事人弱勢對象較多,司法救助任務頗為繁重。我們明確了由立案庭負責司法救助案件的審查,讓那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確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訴訟費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在立案環節,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方便群眾訴訟。針對涉及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緩、減、免訴訟費用。在審執環節,對涉及弱勢群體利益的案件,做到快審、快判、快執。在發揮審判職能的同時,心里時刻裝著群眾,從思想感情上親近、貼近群眾,讓勢弱者感受到法律以外的真情。三年來,我院共受理弱勢群體案件250件,緩、減、免訴訟費近100萬元,執行庭執結弱勢群體案件120件,執結標的額150余萬元。
  
第二,落實便民措施,方便群眾訴訟。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為參加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發放訴訟風險告知書,制作宣傳材料,詳細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三,強化調解機制,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我們十分重視調解工作,主動將情、理、法融入訴訟過程之中,并與民調組織相結合,共同化解矛盾糾紛。2個基層法庭年調解民事糾紛達千余起。
  
第四,保障外出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于勞動爭議案件,堅持快立案、快審理、快執行的方針,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努力解決“執行難”問題。積極清理執行積案,積極爭取市委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配合,形成市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辦的執行工作新格局,動員全社會力量,破解“執行難”,努力實現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任重而道遠,也是加強“三農”工作的重大戰略舉措。人民法院工作只有服從服務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局,與人民群眾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體現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不斷開拓法院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