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生效的判決或調解確有錯誤時,申請變更或撤銷的法定途徑只能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和再審程序,即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能夠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而提起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對于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不難看出,當事人依據第一條可以自由處分其實體權利,無論該案件的事實和訴訟請求是否客觀、真實,當事人只要明確表示承認了,那么當事人就完成了舉證責任,法院既可依據該事實作出實體判決。例如,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將共同財產和他人財產說成個人財產,而當事人均不提出異議,那么法院就可判定財產的歸屬為個人財產,于是當事人便可依據此判決來對抗債權人。同樣,當事人還可依據第四條來對抗。案外人為了避免錯誤判決對其造成的不利影響,唯一的辦法就是變更或撤銷判決。因此,設立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制度十分必要。
  
案外人異議是指當案外人因其作為局外人的判決所產生的效果而受到損害時,或者僅僅是受到損害威脅時,為其設定的一種非常救濟途徑。借鑒國外的司法實踐,并結合我國的國情,筆者構筑了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的模式。

  一、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的構成要件

   1、提起的主體

  能夠作為案外人的,必須不是訴訟參加人,并且該生效判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存在著威脅。案外人同時要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提起異議的對象

  案外人只能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調解提出取消異議。我國民事裁定大多針對程序方面問題作出的,很少涉及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所以,筆者認為裁定不應當作為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的對象。我國目前民事案件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占很大比例,特別是當事人欲以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抗善意案外人的,多數是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再加上,調解結案比判決結案生效快、簡單、易操作、法院風險性小等多方面因素,只要當事人自愿且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那么就可以調解,法院均不過多的干預當事人對私權利的處分,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調解數量的增加,因此應將調解作為案外人取消異議的對象。但是,對于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與人身份有關的案件的判決書,案外人不得提出取消判決異議申請。

  3、提起異議的受理條件

  為了防止案外人濫用取消判決異議的訴權,節(jié)約司法成本,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案外人提起異議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調解的;原判決、調解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調解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判決行為的;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4、提起異議的期間
  
異議期間過長,會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的穩(wěn)定,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維護。異議期間過短,案外人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參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應當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已作出之日起2年內提出,最長期間不得超過該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作出之日起20年。
  
5、管轄

  為便利受理法院調閱原審卷宗材料,更主要的是使原審法院真正做到“知錯必改”,維護法律的權威性,案外人異議應當由作出生效判決或調解的法院管轄。

  二、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的程序

  1、審理案外人異議的程序

  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其實質與當事人申請再審是一致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條第5款的規(guī)定:“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按第一審程序審理的,案外人不服的可提出上訴,如按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應當是生效判決,對于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因其已獲取了司法救濟,在案外人異議的審理中,就不能再行使公力救濟。所以,原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在該案件不再享有訴權。

  2、案外人取消異議的執(zhí)行

  如果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的申請被駁回,則案外人承擔其已預交的訴訟費。如果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的申請勝訴,那么被撤銷或變更的判決或調解,就對案外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需要說明的是,原判決或調解被撤銷或變更會影響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原當事人是否依據案外人的申請結果要求執(zhí)行回轉,由原當事人自行決定。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的宗旨是消除他人的錯誤判決或調解對其所產生的不利效果,消除他人已判決或調解的既判力來對抗其權利。
  
設立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制度的意義在于:
  
1、加大了人民對錯案的直接監(jiān)督力度

  對有錯誤的判決或調解,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監(jiān)督,例如人大常委會、上級法院、檢察院、各法院的院長等等,但多數監(jiān)督主體均是以其公權力干預私權力,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們對私權力在訴訟過程中的自由處分權,不利于服判息訴和維護交易的安全性、穩(wěn)定性。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恰恰填補了私權力對司法的直接監(jiān)督,更能充分體現(xiàn)我國司法對人權的保障。
  
2、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神圣
  
法律的最終價值取向是司法的公平、公正,而錯誤的判決或調解則扭曲了法律價值。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可以使錯案得以糾正,還本復原,維護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神圣地位,使我國的司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3、進一步維護了人們的合法權益

  由于錯誤的判決或調解給案外人造成了損害或威脅,受我國訴訟體制的限制,案外人沒有直接訴權啟動再審程序,案外人取消判決異議直接賦予其對錯案的訴權,這是對其合法權利保護的最有力的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