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間,李某先后8次以自己開辦汽車貿易公司等為由,向何某實際借款36.38萬元。2015年8月,李某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取保候審,后何某、李某、高某達成擔保還款協議1份,明確約定李某在一定期限內按時歸還何某借款,高某自愿為李某提供連帶擔保。2015年12月,一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責令李某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1.32萬元(含何某的36.38萬元),發還相關被害人。此后,李某未能按還款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高某亦未能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何某在追要無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中,出借人何某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為刑事犯罪行為后,三者簽訂的擔保還款協議是否有效,主要產生了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刑事退賠程序中明確了責令退賠的范圍,但出借人何某依然能夠啟動民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何某與李某間的民間借貸主合同行為已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犯罪,故何某、李某、高某之后簽訂的擔保還款從合同當然無效,高某不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判決中已經明確將違法所得退還給被害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何某不宜再以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三方達成的擔保還款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據“民刑分離”原則,高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更利于保護出借人何某利益。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一、何某不能另行起訴有效貫徹了“一事不再理”的程序法原則

本案中,生效刑事判決已責令被告人李某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何某當然可以通過刑事追繳或退賠程序依法挽回自己的損失。如果此時法院重新立案審理被害人何某就同一事實提起的民事訴訟,就會造成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的交叉與疊加,可能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先前刑事判決已將何某的出借款納入刑事退賠范圍,即已產生了刑事既判力,也自然會對后續另行立案的民事案件產生抑制作用。另外,三大程序法應當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何某與李某間的借貸行為已經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進行了處理,該事由就不應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再行處理。

二、何某不能另行起訴從實體上符合相關法律規范的適用標準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李某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非法占有何某的個人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何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的解釋和批復實際上正是結合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精神,認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通過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繳或者退賠,而不宜再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

三、高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利于維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何某、李某、高某三方達成的擔保還款協議,實屬當事人間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適用“民刑分離”原則,認定該還款協議有效。從三方達成的還款協議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而言,存在民間借貸及擔保還款兩種法律關系。雖然李某和何某間的借款行為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犯罪,但這并不影響因當事人意思自治所形成的擔保協議的效力。因此,在借款行為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犯罪后,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起訴擔保人的,應適用“民刑分離”原則,認定擔保還款協議有效,第三方高某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