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民事訴訟是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刑事訴訟往往以懲罰犯罪為結果,定紛止爭的功能不明顯。實際上,糾紛解決是刑事訴訟的應有之義,刑事訴訟是解決嚴重糾紛的有效手段。具體表現(xiàn)在:制止侵害、平息憤怒和報復情緒、物質損失民事賠償、自訴案件調解。因此,刑事訴訟程序亦是重要的糾紛解決程序之一。

比照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糾紛解決功能具有特殊性。表現(xiàn)在:1、刑事訴訟以國家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國家公訴機關提起公訴開展,公民個人提起自訴占較小比例;2、以刑罰為解決糾紛主要方式;3、國家權力的介入伴隨始終;4、訴訟雙方的處分權、和解權受到限制;5、當事人對證據(jù)的提取、運用明顯弱于國家機關。

糾紛解決功能與刑事訴訟其他功能相比現(xiàn)實處于次要地位。刑事訴訟是保障刑罰適用的程序,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訴是刑事訴訟的主要功能。糾紛解決功能一直附屬或隱含于刑事追訴功能,立法中體現(xiàn)不明顯,設計不科學。隨著法律現(xiàn)代化的發(fā)展,公權弱化,私權強化,刑事訴訟的糾紛解決功能應當逐步引起重視,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糾紛解決功能存在的以下不足:1、國家權力過于強大,且在訴訟中國家妥協(xié)、讓步的程度較小,當被告人的侵害得到制止或采取一定方式補救或無再侵害必要和可能時,國家“寬容”體現(xiàn)不明顯;2、訴訟雙方和解機制欠缺,被告人以補償?shù)姆绞綇浹a侵害未得到法律確認;被告人的有效補償不能成為國家不追訴或放棄追訴的理由;被害人諒解不能成為國家不追訴或放棄追訴的理由;3、國家訴訟處分權缺失,除少數(shù)輕微刑事案件和證據(jù)不足的案件可以不追訴或撤回起訴外,國家不可以選擇不追訴或放棄追訴。

因此,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在實現(xiàn)糾紛解決功能方面應予以強化,以適應現(xiàn)代社會需求。1、賦予國家追訴選擇權而非由法律規(guī)定強制追訴,即被告人犯罪行為雖然應當追訴,但被告人的事后補救行為可以成為國家放棄追訴或不追訴的理由;2、構建刑事訴訟和解制度,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1)程序上,公訴機關和被告人可以達成簡化刑事訴訟程序的協(xié)議,被告人直接認罪,不經庭審程序即由審判機關作出判決;(2)實體上,被告人與公訴機關達成以替代刑罰的方式接受懲罰,審判機關予以確認;(3)被告人以一定方式悔罪并對國家、被害人有效補償后,爭得被害人同意,公訟人、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國家放棄追訴或暫緩追訴;3、被害人的意愿得到重視,對于主要以被害人受到侵害而國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不明顯的案件,由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協(xié)商,由被告人對被害人以一定方式補償,取得被害人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諒解或被害人提出放棄對被告人追訴建議,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予以審查。

實現(xiàn)刑事訴訟糾紛解決功能,上述設想應予以一定限制。1、對于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刑罰的案件,訴訟雙方只能作出從輕、減輕處罰的和解協(xié)議,而不能達成放棄追訴和免予處刑事處罰的和解協(xié)議,因為這類案件屬于嚴重犯罪,不進行懲罰難以起到懲戒、教育效果;2、被告人社會危險性的限制,放棄追訴、和解、被害人諒解的協(xié)議應當充分兼顧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審判機關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確認協(xié)議效力;3、適度懲罰限制,放棄追訴、和解、被害人諒解達成的協(xié)議必須給予被告人適度懲罰或替代懲罰,不能畸輕;4、對于造成嚴重侵害難以彌補損失的案件,如生命被剝奪或珍貴文物被損害、滅失等,對被告人的懲罰不能避免。

充分實現(xiàn)刑事訴訟的糾紛解決功能,還應在制度設計上作進一步細化考慮、論證和完善,本文旨在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希望刑事訴訟的糾紛解決功能能夠引起立法、司法和學界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