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見習記者 宗青 記者 顧元森)1 月 10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江蘇法院 2018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龔品文、劉海濤等九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等。

省政府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院判賠 5400 多萬元

2014 年 4 月 28 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安徽海德公司 ) 將 29.1 噸廢堿液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宏生等人處置。2014 年 4 月 30 日夜間,上述廢堿液在泰興市虹橋鎮大洋造船廠碼頭被傾倒進長江,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2014 年 5 月 7 日,海德公司將 20 噸廢堿液交給李宏生等人處置。2014 年 5 月 7 日夜間及同年 6 月 17 日凌晨,上述廢堿液在泰興市虹橋鎮大洋造船廠碼頭被傾倒進長江,造成靖江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中斷取水 40 多個小時。2014 年 5 月 8 日至 9 日,海德公司再次將 53.34 噸廢堿液交給李宏生等人處置。2014 年 5 月 14 日,上述廢堿液被傾倒進新通揚運河,導致興化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中斷取水超過 14 小時。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認定靖江市長江段發生的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環境損害 1731.26 萬元。江蘇省政府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安徽海德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合計 5400 余萬元。

2018 年 8 月 16 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海德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評估費等合計 5482.85 萬元。宣判后,海德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 年 12 月 4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另明確安徽海德公司在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擔保后,可分五期支付上述賠償費用。

法官表示,該案是江蘇省第一件由省政府單獨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該案的審結,標志著以省市政府為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在江蘇全面建立。

龔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首犯被判有期徒刑 20 年

2013 年以來,被告人龔某、劉某在常熟從事開設賭場、高利放貸活動,并主動結識社會閑雜人員,逐漸積累經濟實力。2014 年 7 月起,龔某、劉某組織被告人馬某等人,形成了以龔某、劉某為首,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內部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開設賭場、非法放貸、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為非法獲利長期實施蹲守、攔截被害人、在被害人家門口噴漆、小區內拉橫幅等 " 軟暴力 " 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給被害人和有關群眾形成了心理強制,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在常熟市部分地區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龔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對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亦判處了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龔某、劉某等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該案是江蘇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第一批掛牌督辦的案件之一,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江蘇省查處并宣判的第一起以 " 軟暴力 " 為主要行為手段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軟暴力 " 行為表現方式多種多樣,例如該案中被告人所采用的跟蹤滋擾、糾纏挑釁、侮辱誹謗、貼報噴字等手段。

旅客橫穿鐵路線被列車擠死,家屬索賠被駁回

2017 年 3 月 26 日,旅客楊某持票乘坐 G7248 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站,列車于 15 時 22 分到達。楊某下車后至換乘電梯及出站口周圍徘徊。15 時 43 分,D3026 次列車進站。楊某在列車駛近時,由站臺躍下并進入軌道,于列車車頭前橫穿線路,向對面站臺方向奔跑。站臺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后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發現有人躍下站臺,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并鳴笛示警,列車速度急速下降。楊某橫向穿越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站臺攀爬,未能成功。D3026 次列車將楊某腰部以下擠壓于車體與站臺之間,并由于慣性裹挾楊某輾轉向前行駛 35 米后停止。最終,楊某死亡。事故發生后,當日 D3026 次動車組停運。

事發后,楊某父母以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站為被告訴至法院,以列車司機沒有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鐵路部門未盡安全防護、警示義務為由,要求被告承擔 80% 的賠償責任。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我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楊某在站臺滯留時沒有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臺,事發突然,并無前兆。站臺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后,奔跑過去并進行喝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在發現楊某穿越軌道的第一時間,列車及時采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發生后,南京南站及時聯系 "120" 急救中心、南京南站派出所及消防部門,從事故處理經過來看,被告已盡其所能,所采取的應急救助措施并無不當。而楊某作為受過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預測損害發生和防范控制損害結果的能力,其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是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的漠視和放任。綜上,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作出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該案中楊某不顧眾所周知的安全常識,突然闖入正有列車駛入的站內軌道,導致了悲劇的發生,令人惋惜,發人深省。現代社會尊重包容個性發展,依法保護個體權利,然而," 不逾矩 " 也應當是每個人 " 從心所欲 " 的前提。本案的裁判,旗幟鮮明地對漠視規則、破壞秩序的行為給予否定評價,向全社會傳遞了尊重規則、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正能量,發揮了司法規范、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積極作用。

附:江蘇法院 2018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 南京南站因擠壓致死旅客家屬索賠被駁回案

2. 龔品文、劉海濤等九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3. 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4. 三級法院協同執行司法拍賣土地強制清場案

5. 周浩暉訴余征、周靜、芒果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編權、攝制權糾紛案

6. 李一新、崔紹輝等八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7. 揚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重整案

8. 巨誠系公司執行移送破產清算案

9. 卞松祥訴利峰木業公司、謝守富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10. 李權會訴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徐州市鼓樓區琵琶街道辦事處要求履行拆遷補償協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