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對被執行人財產、股權以及到期債權的強制執行,經常遇到案外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租賃權、擔保物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或者主張其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享有權利,并因此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以阻卻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如何既有效防止案外人或利害關系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規避執行,又嚴格規范執行行為,防止違法執行,已成為建立與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日前,江蘇高院繼《全省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二)》之后再次出臺《指南三》,對涉及租賃、擔保、質押、留置、股權、建設工程價款、動產保留所有權以及到期債權執行過程中引發的案外人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予以規范。

出臺《指南三》,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標的物上負擔租賃權法律爭議的處理非常復雜。最為突出且難以把握的,就是有的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與承租人惡意串通,編造虛假租賃關系,意圖對執行制造障礙,由此帶來租賃權是否真實合法的甄別問題。其中包括:租賃權是否有效設立、是否予以滌除以及是否給予訴訟救濟等問題,亟待解決。

2、擔保物權主要涉及執行標的變價款的受償順序而不是變價行為本身,原則上應通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及異議之訴給予救濟。但案外人往往以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意圖阻卻人民法院的財產變價行為。同時,鑒于保證金以及應收賬款質押的特殊性,導致被執行人賬戶內的資金是否構成保證金、被執行的應收賬款是否構成質押擔保等問題存在很多爭議,認識不統一。

3、到期債權屬于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依法可以用來清償被執行人所欠債務。但由于涉及到次債務人的利益保護問題,這就要求執行法院必須嚴格依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采取執行措施。但在執行實踐中,一方面存在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執行亂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存在被執行人與利害關系人串通合謀,規避執行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加以規范或者規制。

4、動產的轉讓以交付為公示方式并以占有為權利外觀。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及被執行人被他人占有的動產采取執行措施,往往帶來財產歸屬上的爭議。如何審查處理這些爭議,需要統一裁判標準。

5、對被執行人享有的股權執行,往往涉及到股權交易、隱名持股或者股權代持等諸多法律問題。如何加以判斷,是否準予繼續執行,各地做法不一。

6、對被執行人對外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執行,實踐中發現的問題更多。有時是發包人提出異議,有時是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提出異議。其中主要涉及到哪些工程款債權可以凍結或者執行,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如何保護,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如何實現等問題。

針對上述各種爭議及具體問題,《指南三》重點規定了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規定了案外人基于租賃權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問題。

《指南三》區分案涉租賃合同簽署于執行標的被查封或抵押之前還是之后,賦予提出異議的案外人以不同的救濟途徑,并提出了此類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三種處理方式,列舉了虛假租賃的六種表現,包括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將執行標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租;偽造、變造租賃合同;倒簽租賃合同簽署時間;偽造租金交付或收取證據;偽造其實際占有使用執行標的證據;承租人系被執行人的近親屬或關聯企業,該租賃關系與案件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矛盾等。《指南三》還明確了涉及長期租約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重點審查的七個方面內容。同時,對如何判斷承租人是否實際占有租賃財產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二、規定了案外人基于特殊擔保物權提起的執行異議以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問題。

案外人主張其對一般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告知其就變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被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有異議的,應當適用參與分配方案異議及異議之訴程序處理。案外人對被執行人賬戶內資金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才能獲得支持;對被執行人應收賬款以其享有質押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才能獲得支持,即該案外人已與被執行人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該質押合同簽訂于案涉債權被查封或凍結之前;與被執行人訂立質押登記協議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質押登記;案涉債權與登記的應收賬款具有同一性;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不存在惡意逃債以及規避執行情形。對執行標的主張留置權或質押權的,《指南三》提出了五種處理方式,并對不予支持的七種情形作出規定。

三、規定了動產保留所有權引發的執行異議及異議之訴案件的審查處理問題。

案外人對被執行人實際占有的動產,以其保留所有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的,應當支持案外人的權利主張。即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成立于案涉動產被查封或采取執行措施之前;案外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該財產來源、交付時間及完整的流轉過程;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不存在利益關聯等情形。對案外人實際占有,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動產的執行,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內將全部余款交付執行的,應裁定中止執行該標的物。

四、規定了機動車買賣以及掛靠引發的執行異議以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查處理問題。

機動車屬于特殊動產,案外人以其系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買受人為由對查封、扣押等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及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符合三個條件的,包括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案涉特殊動產查封等執行措施之前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在案涉特殊動產被采取查封等執行措施之前已向被執行人支付了全部價款,或者在指定時間內將剩余價款全部交付執行;在執行法院采取查封或執行措施之前已經實際占有并使用該特殊動產的,執行法院就應停止對案涉車輛的執行。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存在機動車掛靠關系為由提起執行異議及異議之訴的,區分兩種情形予以處理。即作為被執行人的運輸企業出資購買車輛,將車輛運輸經營權轉讓給案外人,并由案外人掛靠在運輸企業從事道路運輸,案外人提出排除執行請求的,不予支持;案外人出資購買車輛,掛靠在被執行人運輸企業的名下,并以運輸企業作為車主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的,如雙方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案外人確系執行標的物的實際所有權人的,對其排除執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五、規定了案外人基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執行提出的執行異議以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問題。

案外人以其受讓被執行的股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的,如其在股權凍結或執行之前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股權轉讓合同;已按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或者在指定期限內已將剩余價款全部交付執行;已經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非因其自身原因所致的,應當停止執行。案外人以其系被執行股權的隱名股東為由主張權利,除其能夠證明申請執行人明知或應知其是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之外,不予支持。案外人對其名下被執行人作為隱名股東的股權的執行提出異議的,應當區分具體情形予以審查處理。

六、規定了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執行中引發的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該通知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送達第三人;第三人系分公司的,應同時向分公司和總公司分別送達。履行債務通知未按規定直接送達第三人的,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直接按被執行人收入予以提取或扣劃的,應予糾正。案外人以其系被執行債權的受讓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同時具備指南規定的四種情形,包括被執行人與其訂立了合法有效的書面債權轉讓合同;該轉讓行為發生在案涉債權被查封、凍結或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有多筆債權的,被轉讓債權應明顯區別于被執行人未轉讓的其他債權;債權轉讓行為不會導致案外人實質上享有優先受償地位的,原則上應當支持其權利主張,不得執行該到期債權。

七、規定了建設工程款債權執行中引發的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處理問題。

建設工程進度款及工人工資,執行法院不得凍結。同時規定,案外人以其系實際施工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且同時符合三種情形的,其權利主張應當予以支持。案外人以建設工程承包人身份提出異議,能夠證明其系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實際施工建設,提供的證據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債權數額的,應當支持其權利主張。但如果申請執行人能夠證明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案外人已將其工程款債權轉讓給被執行人并已通知發包人;案外人僅出借資質或僅收取管理費而未實際施工建設的,則不予支持。案外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除其已經通過訴訟或仲裁確認其優先受償權之外,必須證明其在提出異議時未超過法定的六個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