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出現(xiàn)的新特點、新問題,筆者對近年來受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研,并提出解決問題的進一步對策。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出現(xiàn)的新特點、新問題

1、受案范圍過于限制。亭湖法院2004年受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69件,2005年44件,2006年1-9月份65件,約占年刑事案件受案數(shù)的11%。其中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案由一般集中為交通肇事、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等類型,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約占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90%,案由主要集中為故意傷害罪;

2、加害人及其親屬在訴訟前轉移財產(chǎn)使法院判決難以執(zhí)行。在法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前,加害人及其親屬為逃避對被害人的補償,而轉移加害人所屬財產(chǎn),致使法院民事部分的判決落空,難以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

3、被告人對是否主動進行民事賠償普遍存在觀望態(tài)度。由于法律、法規(guī)對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否可以從輕處罰,沒有具體而明確的規(guī)定,使得一些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對是否主動賠償猶豫不決,采取觀望態(tài)度,不利于受害人權益的實現(xiàn);

4、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賠償成為涉訴上訪的重要原因之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系特殊的被執(zhí)行主體,人身自由往往被限制,法院難以采取相關的執(zhí)行措施,因此除被告人及其親屬自愿履行賠償義務外,強制履行的成功率極低。被害人及其親屬在民事賠償部分遲遲不能到位的情況下,容易采取違法上訪等一些過激措施。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擴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是依照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將盜竊、詐騙、搶劫等侵財型犯罪,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的受案范圍之外,而采取追贓和退賠的辦法。而《刑法》、《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的范圍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或者物質損失,因此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縮小了刑事附帶民事受案范圍,有悖于設立該制度的初衷,而應將侵財型犯罪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的范圍;

2、完善財產(chǎn)保全制度和先予執(zhí)行制度。為防止被告人財產(chǎn)被轉移,在賦予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財產(chǎn)權利的同時,亦應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財產(chǎn)保全權,在刑事偵查、起訴階段可以對加害人財產(chǎn)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登記等有效控制。在法院審理期間,對如果不先行給付將影響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還可以適時采取先予執(zhí)行措施;

3、建立賠償從輕、減輕規(guī)則。法律、法規(guī)應對主動履行賠償或達成協(xié)議的被告人在量刑時作出適當?shù)膹妮p、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和具體標準,加害人在服刑過程中如履行了賠償義務的,應作為裁定減刑的條件予以考慮,從而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4、設立全程調解制度。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帶民事案件審理中主持調解工作外,公安機關、檢察院也應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階段針對被害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主持調解,這樣更有利于息訴止爭,使被害人得到及時賠償。對確無調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相關執(zhí)行風險告知當事人,取得受害人及其親屬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