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郗同福受賄案,對被告人郗同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 年,被告人郗同福利用擔任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江寧縣(區)委常委、連云港市委常委、連云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土地出讓、征地拆遷、工程發包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58萬余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郗同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郗同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