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范和打擊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全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工作指南》共十二個條文,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一、關于網絡“套路貸”的界定

這一部分主要涉及網絡“套路貸”的概念、特征及常見“套路”手法。

一是關于網絡“套路貸”的概念。網絡“套路貸”,是指行為人利用網絡金融信息中介(P2P平臺),或以網站、APP、微信等信息網絡為違法犯罪工具,通過虛構法律關系、虛增債務數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并采用暴力、“軟暴力”威脅或者通過虛假訴訟等各種方式非法討債,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是網絡“套路貸”的特征。網絡“套路貸”由于借助信息網絡等新技術手段,具有傳播快、范圍廣、跨區域等特點,受害人數往往眾多。違法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很少發生面對面的接觸,侵害方式主要表現為通過短信轟炸、P圖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

三是正確區分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與合規網絡借貸活動的界限。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在客觀方面通常表現為利用線上線下多種手段進行欺詐性、虛假性宣傳,引誘被害人向其借貸;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中通常隱含有非法集資、非法放貸、暴力催收、虛假訴訟、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多種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均與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存在本質區別。

四是網絡“套路貸”的常見“套路”手法。網絡套路貸常見的“套路”手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制造民間借貸假象;進行欺詐性宣傳;非法獲取借款人個人相關信息;惡意制造違約;惡意壘高“債務”數額;通過各種方式非法討債等等。

二、加強對網絡借貸案件立案、審理、執行環節的審查

這一部分主要是對網絡借貸案件立案、審理、執行各個環節的審查作了規定。

一是加強立案環節審查。基于網絡借貸案件經常通過約定管轄確定受訴法院的情況,《工作指南》特別強調要重點加強對原告、被告主體適格性、約定管轄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訴訟等四個方面的審查,嚴把網絡借貸案件立案關口。

二是加強審理環節審查。在案件審理環節,《工作指南》強調要對網貸平臺是否合規、是否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是否違規發放貸款、是否存在非法發放高利貸、是否存在規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等七個方面內容,進行重點審查。

三是強化對網絡借貸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網絡借貸案件中,大量證據是在網上生成,屬于電子證據的范疇,對這些電子證據認定、采信是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難點。《工作指南》明確網貸平臺負有提供由其保存的電子證據的義務,并對電子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是加強執行環節審查。對《工作指南》下發前已經審結尚未執結的網絡借貸案件,中止執行;已經執結但案款尚未發放的案件,暫停發放;將執行依據移送有關審判業務部門審查甄別。

三、嚴格司法,防范和打擊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

該一部分主要對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處理原則作了規定。

一是要準確把握法律界限標準。要嚴格按照法律標準,區分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與合規網絡借貸之間的界限,對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要依法予以保護。

二是對涉嫌網絡“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理。《工作指南》明確,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動,尤其是涉嫌“套路貸”、非法集資犯罪、非法經營犯罪的網絡借貸糾紛,裁定不予受理;進入審理環節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生效的,依法提起再審,予以糾正。

三是對高利放貸的處理。對網絡平臺主張超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4%部分利息的,一律不予支持;且網絡平臺收取的利息總額不得超過本金金額。對實際年利率超過36%,符合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是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指南》指出,要加強與網絡平臺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移送有關案件線索材料,必要時提出司法建議,形成齊抓共管的制度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