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于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金融審判職能作用,維護金融安全,促進金融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蘇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切實增強發揮金融審判職能維護金融安全的責任感使命感

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于維護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省各級法院要認真學習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形勢判斷和決策部署上來,不斷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把加強金融審判納入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的工作重點,妥善審理各類金融案件,努力提升金融審判能力水平,充分發揮金融審判職能作用,以更大力度和務實舉措保障全省金融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準確把握做好金融審判工作的基本原則

1.依法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原則。金融審判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將法律規則的運用與中央監管政策目標的實現相結合,將個案風險化解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相結合,本著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審理各類金融案件,妥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為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依法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原則。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為實體經濟服務是金融的宗旨。金融審判工作要堅持以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出發點,積極引導金融發展同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引導資金“脫虛向實”,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和實體經濟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3.依法服務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局原則。以服務保障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目標,不斷提升司法技能,為優化金融供給結構,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需求與金融供給的精準匹配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4.依法公正審理金融案件原則。要把金融監管規定作為認定金融行為性質和效力的重要考量,對金融機構違反金融監管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要樹立“穿透式”審判思維,在準確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礎上,探究當事人真實交易目的;對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掩蓋金融風險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否定評價。通過依法公正裁判,維護國家金融秩序。 

5.合理平衡金融機構與企業債務人、金融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原則。合理平衡金融機構與債務企業的利益關系,在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有市場發展前景但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在案件審理中加強協調、和解工作,促進化解債務風險。合理平衡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關系,既充分考慮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訴訟能力上的差異,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又引導金融消費者增強投資風險意識,保障金融機構正當權益。

6.堅持糾紛多元化解原則。金融糾紛,特別是一些涉眾型金融糾紛,涉及人數眾多、標的額巨大、發行和交易方式復雜、責任主體多元、影響范圍廣,與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必須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支持,進一步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建立健全專業高效、有機銜接、便捷利民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協調訴訟、調解、委托調解、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種救濟手段之間的關系。

三、統一裁判尺度,促進金融領域重點任務落實

7.依法懲治金融犯罪活動。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治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依法審理貸款、票據、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券、保險等金融詐騙案件,加大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虛假披露等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依法懲治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行為,嚴厲打擊以“套路貸”為犯罪手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維護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8.堅決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把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和虛假訴訟違法犯罪作為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要內容,扎實部署推進。建立健全審查甄別工作機制,在立案、審理、執行各環節,加強民間借貸等案件涉“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和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審查甄別,嚴格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對雖然違法但未構成犯罪的,在依法認定合同無效的同時,加大民事制裁力度。緊盯“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和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專項治理目標任務,著力長效機制建設,全力防范和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和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徹底截斷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訴訟掩蓋“套路貸”、實現非法利益通道。

9.依法妥善化解重點領域信用風險引發的糾紛。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支持黨委、政府協調處置涉訴大型企業債務風險化解工作。對主業經營良好,暫時出現資金鏈緊張的企業因債務涉訴的,要加大案件調解力度,努力促成企業通過爭取履行債務延展期等方式,為企業實現自救創造條件。依法妥善審理和執行因企業互聯互保引發的糾紛,強化主債務人的還款責任,加強調解、和解工作。妥善處理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糾紛,研究探索新型的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著力解決大宗股票處置普遍存在的成交率不高、處置價格偏低、股價大幅波動等問題,減少大宗股票處置對證券市場的負面影響。密切關注房地產、基建企業及地方政府債務糾紛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領域、重點地區債務風險緩釋工作,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等違反金融宏觀調控政策行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

10.依法妥善化解高風險中小法人金融機構風險。按照“一地一策、一行一策”原則,配合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化解處置高風險中小法人金融機構風險。加大金融債權案件財產保全力度,優化審查程序,及時采取措施,提高保全效果。加大金融債權案件執行力度,加強對被執行財產的查控和處置。對債務人為規避執行與關聯關系人簽訂虛假資產轉讓合同、虛假長期租賃合同的,依法否定合同效力,滌除相關權利負擔。對債務人采取“棄企逃債”、“金蟬脫殼”等方式逃廢金融債權的,迅速采取查凍扣等措施,有效控制債務企業財產和財務賬冊。對于債務人以“假破產,真逃債”方式逃廢金融債權的,依法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11.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網貸風險處置工作。準確區分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與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依法懲治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對網絡平臺存在其他違規經營的,及時向監管部門移送案件有關線索、材料或提出司法建議。

12.依法妥善審理涉交易場所案件。重點關注大宗商品類、郵幣卡類、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合規風險,對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范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加強涉交易場所案件的行政處置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銜接,有效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

13.依法規制金融借貸高利行為。嚴格把握金融借款糾紛中的利率邊界,對金融機構不提供相應服務,卻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名義主張相關費用的,依法不予支持。

14.依法審理融資性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保兌倉交易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同時,要注意對名實不符情形的審查,對于當事人之間通過融資租賃、保理、保兌倉交易等形式掩蓋借款實質的,應按照借款合同關系進行處理,防止當事人違法違規變相獲取高額利息。

15.依法審理金融產品投資引發的糾紛案件。在審理發行人、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統稱賣方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事案件中,要將賣方機構是否履行適當性義務,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和投資風險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正確分配舉證責任、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賣方機構經營行為。

16.依法審理場外配資合同糾紛案件。融資融券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屬于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對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應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

17.依法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堅持 “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依法公正審理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所引發的合同、侵權和破產民商事案件。審理中,要注意堅持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原則,注意統一適用法律標準認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注意企業拯救、市場出清和維護社會穩定并重,促進債券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

18.依法審理票據糾紛案件。堅持金融“回歸本源”重要原則,對票據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實施規避監管、違規套利行為,主張票據權利的,依法不予支持。

19.依法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正確認識保險本質,對以保險為名從事其他違反金融監管規定的活動,要依法否定行為效力。堅持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基本理念,嚴格審查保險人履行義務是否適當,強化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保護。堅持損失補償基本原則,合理認定被保險人損失,避免司法過度保護。加大對保險欺詐行為打擊力度,對可能存在通過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編造車輛維修資料等形式惡意騙保的,要加大審查力度,切實防范道德風險。

四、延伸審判職能,完善化解金融風險體制機制建設

20.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風險聯動機制。定期開展金融審判運行態勢分析,著力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趨勢性問題的研判,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定期開展金融案件風險隱患排查摸底,對存在重大不穩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做好工作預案,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有關方面的支持,確保得到依法穩妥處置。建立健全與金融監管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況,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對策措施。就打擊非法放貸,健全完善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協作機制,推進數據信息共享,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21.加強司法建議工作。注重發揮司法建議對金融風險防范的重要作用,案件審理中發現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在管理、經營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的,要及時發出司法建議,提示風險,提出建議,幫助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風險隱患。

22.加大金融審判宣傳力度。全省各級法院要積極借助各類新聞媒介,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專題報道、發布白皮書、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廣泛宣傳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取得的成效,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誠信守法和風險防范意識。

23.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要更加主動融入黨委領導的社會治理體系,與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調解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推動矛盾化解從終端解決向源頭防控延伸。深入推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機制建設,廣泛吸收各方解紛力量,建立多途徑、多層次、多種類的金融糾紛解決渠道。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促進非訴解決機制與審判執行工作的順暢銜接和高效流轉。持續推進金融糾紛“分調裁審”改革,推動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建設,探索建立金融糾紛調解工作室,組建金融速裁快審團隊,強化多元解紛實體化運作功能,不斷提高金融糾紛解決能力和水平。

24.落實金融案件繁簡分流機制。遵循司法審判工作規律,科學制定金融類糾紛簡單案件與復雜案件的區分標準和分流規則,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加快速裁團隊建設、繁簡程序銜接、速裁績效考核、信息化支撐保障等配套機制建設。在金融案件審理中,有針對性地探索提高送達質量和效率的工作機制,積極借助基層組織力量開展直接送達,積極探索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電子送達方式。進一步完善要素式金融審判方式,加快推行“要素式庭審+要素式審理報告+要素式裁判文書”模式,提高金融案件審判效率。

25.探索涉眾型證券民事案件審理機制。探索涉眾型證券民事案件代表人訴訟制度,改變“一案一立、分別審理”的局面。探索涉眾型證券民事案件示范判決機制,選取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其余案件委托專業機構調解,推動系列糾紛整體高效化解。

26.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加快建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庭室或金融審判團隊。建立金融審判專家咨詢庫,推動建立金融專家陪審制度,提升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定期開展業務交流、聯合培訓,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質金融審判隊伍。

27.完善金融審判監督指導機制。加強上下級法院的溝通協調,切實落實重大敏感金融案件層報機制。對涉及省內大型企業、上市公司、高風險中小法人金融機構、金融控股集團的案件,具有涉眾型特征的互聯網金融、地方交易場所、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社會廣泛關注的金融案件,各級法院應及時將有關案件情況報告上一級法院金融審判部門。上級法院要指導受訴法院做好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