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庭審結束后,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8起典型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濫用訴權的行政訴訟案件,裁定駁回原告陸紅霞、陸富國分別針對南通市公安局、國土局、發改委、城建局、審計局等5個行政機關的起訴,率先在全國對政府信息公開濫訴行為進行規制。

  近年來,隨著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深入實施,公眾的知情、參與和監督意識逐步增強,越來越多的公眾采取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政府信息。近三年來,南通市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從2012年的789件上升至2013年的2145件、2014年的5200件,年均同比增長超過200%。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快速增長的同時,由此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也隨之不斷攀升。自2013年6月南通成為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轄首批試點地區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300件。其中,港閘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105件,占全院行政訴訟案件受案總數的21%,僅今年1-2月份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49件,占比高達26.3%。

  “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設。”2014年,港閘法院審結政府信息公開案件45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9件,敗訴率達20%。然而,有的申請人卻超過必要合理限度,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濫用訴權,恣意提起輕率的、相同的或類似的訴訟請求,或者明知無正當理由而反復提起訴訟,讓行政機關、法院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導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被嚴重浪費。

  “據不完全統計,自《條例》實施7年來,南通范氏父子連續向國家環保部、江蘇省政府、省環保廳、南通市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總量達1436件,提起行政復議215件、行政訴訟24件。”采訪中,南通市政府辦公室信息處負責人向記者介紹申請人濫用申請權的典型情況。

  據港閘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該院當天發布典型案例的原告陸紅霞、陸富國(系陸紅霞父親)存在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和濫用訴權的行為。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間,陸紅霞分別向南通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發改委申請公開“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員2013年伙食費標準”、“陸紅霞于2013年8月14日撥打110后的接處警記錄”、“'龍潭福里三期'項目土地屬性和征地批文”、“長平路西延綠化工程的立項批文”等政府信息。2013年8月至12月期間,陸富國分別向被告南通市城建局、市國土局、市發改委、市審計局申請公開關于“城北大道工程”的施工許可證、征地批文、立項批文、審計報告等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對陸紅霞、陸富國的申請均作出相應答復,一些機關還將政府信息隨答復一并提供給申請人。陸紅霞、陸富國不服,分別向港閘法院提起訴訟,港閘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該8起案件。

  審理過程中,港閘法院依職權向南通市政府法制辦、南通中院、如東縣法院調查,認定如下事實: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間,原告陸紅霞及其父親陸富國、伯母張蘭三人以生活需要為由,分別向南通市政府、市城建局、市發改委、市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公安局港閘分局等行政機關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南通市政府公車的數量、牌照號碼、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員2013年度伙食費標準、南通市港閘區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是否由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出資成立等信息。陸紅霞、陸富國及張蘭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答復后,分別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審計局等復議機關共提出39次行政復議。在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之后,三人分別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沒有發文機關標志、標題不完整、發文字號形式錯誤,違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屬形式違法;未注明救濟途徑,屬程序違法”等為由向南通中院、如東縣法院、港閘區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開之訴共計36次。

  “原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次數眾多,家庭成員分別提出相同或類似申請,內容多有重復,且申請公開的內容包羅萬象,諸如政府公車數量、牌照、品牌,刑事立案,接警處置中使用的電話號碼及監控錄像,拘留所伙食標準等信息,對部分信息明知不屬于政府信息范疇仍予申請,部分申請目的明顯不符合規定。”港閘法院新聞發言人在新聞發布會上分析陸紅霞、陸富國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和訴權的行為特征。

  根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規定,保障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而有關“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規定,表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也必須在現行法律框架內行使,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方式進行,必須符合立法宗旨。

  港閘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陸紅霞、陸富國不間斷地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申請獲取所謂政府信息,真實目的并非為獲取、了解所申請的信息,而是借此表達不滿情緒,并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施加答復、行政復議和訴訟的壓力,以實現拆遷補償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對于拆遷利益和政府信息之間沒有法律上關聯性的問題,行政機關已經反復進行了釋明和引導,但原告仍執意不斷提出申請。這種將個人主觀意愿凌駕于立法目的之上的做法,顯然已經構成了獲取政府信息權利的濫用。同時,原告還構成濫用訴權。首先,原告起訴明顯缺乏訴的利益。原告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不存在司法救濟的客觀需要,也不具有此類訴訟所值得保護的合法的、現實的利益。其次,原告起訴不具有正當性。原告將訴訟作為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施加壓力、謀求私利的手段,已背離對受侵害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訴訟本旨。再次,原告起訴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本已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所提起的數十起訴訟要么起訴理由高度雷同,要么在已經獲取、知悉所申請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堅持提起訴訟,這種對訴訟權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原告濫用申請權和訴權的危害明顯,它導致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在維護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有所失衡,《條例》的立法宗旨也在此種申請-答復-復議-訴訟的程序中被異化。原告所為已經背離了權利正當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界限。雖然現行法律規范尚未對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濫用訴權行為進行明確規制,但根據審判權的應有之義,結合立法精神,法院可以對原告的起訴不作實體審理。”港閘法院副院長潘建明向記者介紹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和訴權的危害及其進行合理規制的必要性。

  當天庭審結束后,港閘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裁定駁回原告分別針對不同部門提起的8次起訴。為兼顧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和保障原告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起訴訟的權利,港閘法院在裁定書中還明確對于陸紅霞、陸富國今后再次向行政機關申請類似的政府信息公開、向人民法院提起類似的行政訴訟,均應依據《條例》的現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原告須舉證說明其申請和訴訟是為了滿足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新聞發布會結束后,參加旁聽通報的基層群眾紛紛認為港閘法院此做法合情合理,有利于規范訴訟秩序。

  “裁定駁回起訴以及明確再次起訴的規則,對遏制不斷蔓延的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和訴權具有重要意義,既可避免程序空轉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又厘清了社會公眾對于信息公開的模糊認識,有利于規范信息公開和行政訴訟秩序,更為合理規制濫用訴訟權利行為作開創。當然,本次裁定確立的規則基于原告存在濫訴行為,對于正常行使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當事人,法院應依法予以保障。”8起典型案件的承辦人、港閘法院院長高鴻說。

  據悉,當天南通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辦公室信息處、南通市國土局、規劃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等行政機關法規處負責人參加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