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4、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6、審判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指導下級法院假釋工作。

  7、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9、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10、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11、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12、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14、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15、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6、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7、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18、南京鐵路法院和徐州鐵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理范圍的若干規定》指定的專屬管理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10號文的規定,受理國家鐵路和合資(地方)鐵路,涉及江蘇省11個地級市、安徽省5個地級市,營運里程約2100公里。寧杭城際、寧啟鐵路復線建成運營后,部分線路及江蘇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再審;對本院生效的裁判文書進行強制執行,并辦理上級法院指定執行案件。

  二、2015年主要工作任務與目標規劃

  2015年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深入推進依法治國、加強法治江蘇建設的關鍵階段。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八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這條主線,把深化司法改革貫穿于法院工作各方面各環節,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扎實做好審判執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設水平,努力提升全省法院工作成效,為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環境美、社會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蘇作出積極貢獻。

  一是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政治權威,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把法院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正確處理好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堅決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確保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得到統一正確實施。正確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系,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審理好每一個案件,確保依法公正裁判,切實擔負起法律守護者的職責。

  二是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按照中央和省委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牢牢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發揮司法審判職責,依法妥善審理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各類案件,為加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和生態文明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注重通過裁斷糾紛、定分止爭,調控社會關系,規范社會秩序,樹立社會規則,發揮好司法對社會主體行為的引導、示范、評價和規制作用。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嚴懲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妥善化解利益格局調整中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是積極穩妥推進司法改革。準確把握司法改革的方向、原則和重點,以目標為指引、以問題為導向、以實效為檢驗,積極探索,穩妥推進,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和省委關于開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在推進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完善司法責任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穩步實施,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突出問題。完善行政訴訟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環境資源案件專門化審判工作機制。繼續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銜接配合。

  四是認真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切實加強環境資源、食品安全、非法集資等涉民生案件的審理工作,切實維護涉訴民生利益。加強行政審判工作,依法平等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加大解決執行難的力度,加快建成和完善執行指揮中心,進一步落實反規避執行措施。扎實開展涉訴信訪工作,推動把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堅持合法自愿原則開展訴訟調解,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充分發揮這兩種審判方式的作用和優勢。科學配置司法人力資源,繼續推行案件繁簡分流,抓好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積極推行專業化審判模式,努力做到快捷高效辦案。積極開展立案登記試點工作,規范訴前調解工作,暢通群眾訴訟渠道。加強訴訟服務中心信息化建設,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一體運行,消除群眾訴訟障礙。

  五是全力把公正司法落到實處。牢固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進一步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繼續推行院長、庭長辦案,進一步挖掘內部潛力,加快辦案進度,抓緊清理在手案件。扎實推進網上辦案,完善審判、執行流程節點管理,提高審判執行工作效能。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規范法律適用,嚴格裁判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提高庭審質量,努力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裁判處理公正,審判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范。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力度,積極拓展司法公開的范圍,加快司法公開平臺建設,著力提升司法審判透明度。進一步抓好新媒體環境下的新聞宣傳工作,提升全省法院公正司法的傳播力影響力。進一步強化依法糾錯的責任,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錯案。

  六是進一步加強法院隊伍建設。認真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精神,堅持對隊伍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從嚴查處,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特別是通過發生在干警身邊的違紀違法問題,加強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推進公正廉潔司法。加大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持對司法腐敗現象零容忍,堅決清除隊伍中的害群之馬。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繼續深入整治 “六難三案”問題,進一步落實司法便民措施,努力讓群眾切身感受到司法作風的轉變。認真踐行“三嚴三實”要求,落實和完善現有措施,努力為司法作風建設提供長效化、常態化的制度機制保障。

  七是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繼續加強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規范化、信息化和基礎設施建設,深化信息技術的有效應用,著力改善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積極改善基層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切實解決基層人才流失、法官斷層等現實問題。人民法庭正確處理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與參與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關系,依法積極參與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維護基層社會法治秩序和長治久安。加大對基層法院工作的指導力度,建立健全上級法院法官到基層交流任職制度,幫助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此外,繼續扎實做好援藏援疆援青海各項工作,不斷提升工作水平和實效。

  三、機構設置及職責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政務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與省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及來信;負責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機關公務接待活動;歸口管理全省法院外事和港澳臺工作;負責院黨組文件理文和保密指導工作;負責本院機關檔案、律師閱卷、收發、圖書資料管理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本院機關人員考核、調配、任免、軍轉干部安置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承辦本院機關有關機構編制的具體工作;負責本院機關人員工資、福利、人事檔案、崗位目標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院機關后備干部的管理;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做好本院機關人員招錄工作等;負責書記員分類管理工作。

  (三)法官管理處  負責承辦全省法院系統有關機構編制、院印刻制等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抓好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后備干部的管理;協助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協調下級法院招用人員,承辦法院系統新進人員考試錄用審核工作;擬定全省法院法官等級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授管理工作;負責下級法院人事信息的采集、使用、上報工作;負責承辦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管理的具體工作等。

  (四)教育處  負責全省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法院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和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各類人員的教育規劃、年度培訓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立案第一庭  負責本院各類一、二審案件、減刑假釋案件、審判監督案件的審查立案和受理;負責案件管轄等程序性案件的審理、民事涉外司法協助、涉僑案件通報、民事審查案件歸口調卷等工作;負責訴前保全、司法救助的實施、訴訟費用的收取催交等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六)立案第二庭  負責集中處理、交辦、督辦全國人大、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中央政法委交辦、督辦的重點信訪案件工作;負責辦理黨委、人大等領導機關批轉、交辦的信訪件。負責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他厲害關系人涉案、涉訴來信、來訪的處理、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時期、重大活動期間的進京接訪工作;負責對本院涉訴信訪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七)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負責全省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導工作。

  (八)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判涉外、涉港澳臺、涉僑以及涉邪教犯罪第一、二審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九)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十)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合同、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

  (十一)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有關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十二)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判有關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十三)環境資源審判庭  負責依法審理土地和環境資源保護類案件。

  (十四)審判監督第一庭  復查本院立案審查的所有刑事申訴案件、針對本院生效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訴案件、部分人大代表關注的交督辦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部分民商事申請再審案件,并審理復查之后決定再審的案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及其他針對本院生效裁判進行再審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審案件。審理中級法院一審再審后的上訴案件。審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包含限制減刑)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不包括前述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的再減刑或假釋案件),“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備案審查及審核工作。對全省法院相應于以上審判內容的審判監督業務進行指導。

  (十五)審判監督第二庭  負責當事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案件、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監督案件(包括對本院民事生效裁判的檢察建議案件,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抗訴案件)、以及本院院長依職權提起再審案件的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再審和啟動再審后的再審審理。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監督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十六)審判監督第三庭  負責各類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工作。

  (十七)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法院執行工作。

  (十八)研究室  承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編報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適用及司法實務問題調研活動;負責《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審判研究》等刊物編輯工作;組織遴選編報典型指導性案例;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法律、法規等修改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法院學術交流、論文研討活動;根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部署,制定提出江蘇法院司法改革實施方案,參與管理、組織、協調、研究、論證法院系統司法改革各項工作;負責與省級有關政法部門工作對接和聯系溝通;承辦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新聞辦公室  宣傳全省法院重要會議精神和各項審判工作;宣傳全省法院隊伍建設進展情況和先進典型;負責接待、協調各級新聞單位采訪事宜。

  (二十)技術處  負責全省法院信息化的規劃、調研、設備選型、組織實施,信息化業務指導、交流、技術培訓等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各類信息化系統或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維保障以及技術支持服務;負責司法技術咨詢、司法技術審核等。

  (二十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本院機關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環境秩序的規劃、管理;負責本院各項經費、辦公用品保障和車輛的使用、管理;負責全省法院的武器、彈藥及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劃、購置、分配和管理;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等工作。

  (二十二)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審判業績考評、本院審判委員會事務管理、案件督查督辦、全省法院司法統計等工作。

  (二十三)監察局  負責全省法院廉政教育活動;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全省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等。

  (二十四)機關黨委  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負責機關黨組織的工作,發展新黨員,對黨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領導院機關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

  (二十五)老干部處  負責組織本院退(離)休干部參加有關會議和政治活動;做好老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退(離)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務安排;積極組織退離休干部開展法律咨詢、文化、健身等社會活動。

  (二十六)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本院庭審執勤、警務保障、涉訴信訪、機關安全保衛和對下業務指導等工作。

  本預算包括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和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其工作職責主要:1、審判法律規定由區人民法院管轄和上級法院指定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2、受理不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進行再審。3、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5、對基層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協助。6、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四、編制依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省財政廳關于省級部門預算編制總體要求,堅持省級部門預算編制 “厲行節約、制止浪費;激活存量、優化增量;依法理財、公開透明” 原則,對預算編制的內容和方法統一按財政規定,做到編制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1、人員支出預算按國家和省有關人員支出的相關政策規定據實核定。在職人員按編報預算時的編制人數和實際人數核定;離退休和其他人員按編報預算時的實際人數核定。

  2、商品和服務支出預算按照省財政廳公布的綜合定額標準核定。商品和服務支出的明細項目金額,在單位商品和服務支出綜合限額內,根據省財政廳公布的分項指導定額標準和單位上年實際決算情況編報。

  3、專項支出預算編制,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管理辦法》要求,結合部門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專項支出的明細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分析測算,確保項目實施達到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在部門收入預算控制限額和部門專項財政撥款控制限額內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1、收入預算

  (1)財政撥款:指由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財政撥款數。

  (2)一般公共預算:包括公共財政撥款(補助)資金、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收入。

  (3)專戶管理非稅資金:包括專戶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非稅收入。

  (4)其他資金: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債務資金、其他收入。

  2、支出預算

  (1)功能分類: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功能分類“類”級科目填列。

  (2)經濟分類(支出用途):按照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預留機動填列。

  ①基本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商品和服務支出(定額)。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②項目支出:包括編入部門預算的單位發展項目、省直發展項目、市縣發展項目支出安排數。

  ③單位預留機動經費:指預算單位年初預留用于年度執行中增人、增資等不可預見支出的經費。

 

  本表反映部門年度公共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情況。“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是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會議費指單位按規定召開會議直接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會場費用、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材料印刷費、醫藥費等支出;培訓費是指單位按規定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等支出。

  八、2015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部門預算安排情況

  (一)收入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收入總預算數26,461.02萬元,其中:省法院機關23946.72萬元,南京鐵路運輸法院1503.33萬元,徐州鐵路運輸法院1010.97萬元。2015年預算總收入中公共財政撥款資金26,125.02萬元、專戶管理非稅資金336萬元(主要是南京鐵路、徐州鐵路法院罰沒款收入),預算總收入較上年增長6.88%。

  (二)支出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支出總預算數26,461.02萬元,其中:

  1、基本支出14,682.83萬元。省法院機關12809.53萬元,南京鐵路運輸法院1031.33萬元,徐州鐵路運輸法院841.97萬元。

  2、項目支出11,595.27萬元,用于審判、執行、司法救助等業務經費3898.8萬元,司法分類管理改革經費400萬元,辦公設備及執法用車報廢更新購置費631.76萬元,信息化建設及維護經費1748萬元,江蘇法官學院教學及法院系統人員培訓經費1955.75萬元,物業管理、后勤保障及辦公用房租賃等經費1919.96萬元,扶貧及援疆援藏援青經費400萬元,南京、徐州2家鐵路運輸法院項目經費641萬元。

  3、預留機動182.9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