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在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第一法庭,一起盜竊案件正在開庭,并網絡直播庭審現場。被告人陳某著便裝出庭受審,這在鎮江實為首例。

  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見》,指出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開發區法院立即作出安排,及時貫徹執行,旨在保障被告人的相關權利。”院長高國華說。

  據悉,被告人陳某受雇與某飲料代理商,從事貨物運輸、車輛管理工作。一次他利用機會偷配老板倉庫鑰匙,連續七次盜竊倉庫食品飲料400多箱,貨物價值21152元,低價轉賣后所得錢款用于揮霍。2014年11月,陳某再次盜竊時,被老板娘發現并報警。

  “自己犯的錯自己承擔。”陳某當庭認罪。身著保暖衣的陳某說:“開庭前法警提醒不用穿囚服,穿便裝心理壓力小多了。”

  面對身穿保暖衣受審的被告人,書記員馬一瀾說,“今天開庭的這起盜竊案,案子不大。不過,提醒被告人脫去'馬甲',是去'符號化',避免給他貼上有罪標簽,這也是司法文明的一個體現。”

  “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的被告人,應與公民一樣享有人身權和名譽權。開發區法院從2013年起就已經要求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各項權利,做到公開、公正、文明。”該案承辦法官、刑事審判庭庭長吳強說,“讓被告人脫掉囚服是與國際接軌。從保障人權出發,被告的人身權、辯護權、回避權和陳述權等受法律保護。”

  吳強庭長坦言,穿囚服接受審判,對被告的身心健康以及認罪、悔罪等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最終,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