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關乎官民和諧、關乎人權保障、關乎司法公正,江蘇省徐州中院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堅持把“為民”放在首位,從立案、審理到執行,每個環節都以方便請求人為原則,把司法為民落實到審判工作的每一個細節之中。通過案件的審理,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社會各界的贊譽,樹立了司法機關的法治形象。今年1226日,徐州中院被江蘇省高院評為國家賠償工作先進集體。

創新機制 做到思想上親民

國家賠償是緩解官民矛盾的“減壓閥”,通過國家賠償途徑能使官民矛盾緩解和消除,密切國家與人民的魚水關系。幾年來,徐州中院充分認識國家賠償審判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有效化解國家賠償爭議的方法與工作機制。2002年,該院在全省范圍內率先引入聽證程序,確保了國家賠償案件的公開、公正、及時,提高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的透明度。2004年,徐州中院在全國范圍內創新舉措,本著“慎重審理,注重協調”的審判理念,通過調解解決了一些在當地影響較大的矛盾激化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06年以來,該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在完善聽證制度的基礎上又實行了合議制聽證制度,分管院長擔任審判長親自參與了多起重大復雜案件的合議庭聽證審理工作,有效化解了一部分爭議較大,案情復雜,矛盾激化的國家賠償案件。

張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徐州中院受理后,認為屬于新類型案件,在確認和適用法律上存在較大爭議,于是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由分管院長擔任審判長并主持了聽證。雙方在聽證過程中,充分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并且對照國家賠償法、有關司法解釋及可參照的最高院判例,對案件的確認和國家賠償審查程序達成了共識。為了更好地解決此案,合議庭人員數次組織雙方進行協調。經過雙方反復的協商,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達成了和解解決的意見,賠償請求人為此自愿申請撤回國家賠償請求。

完善制度 力求措施上便民

由于國家賠償程序復雜、法律規定原則,普遍存在受害人不會告狀的問題,或者不知道向誰提出,或者動輒提出數百萬的請求,為了便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徐州中院建立和完善了包括賠償請求告知制度在內的一系列釋明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訴訟指導。在立案審查階段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辦及時做出釋明或書面答復。多年來,全市兩級法院沒有發生一件國家賠償案件符合條件而不能進入國家審判程序的現象,使賠償請求人的權益得到了及時的程序上的保障。該院同時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各項審理工作安排盡可能考慮方便請求人,降低其申請國家賠償的成本。對于行動不便的當事人,無論是組織聽證、調查還是送達法律文書等各項工作,都盡量安排在賠償請求人所在地進行。

榮某請求國家賠償一案,案件事實復雜,刑事案件持續八年才得以了結,賠償請求人不斷上訪。在請求國家賠償的時候,因案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之前,依法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調整的范圍。該院經過對賠償請求人進行法律釋明,并作了大量的協調工作,告知其國家賠償程序無法解決其賠償請求,同時協調相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善后處理。對此結果,賠償請求人最終表示理解和服從,特別是對法院針對案件事實所作的法律釋明工作表示感激。法院的努力雖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事人的請求,但讓雙方都能釋然,重新正確、理智的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十幾年的艱難訴訟,最后得以了結。

強化質量 確保效果上護民

該院對于所辦理的每一個國家賠償案件,都能在嚴格程序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并且嚴把法律適用關,力爭達到“零積案”“零瑕疵”的要求。十多年來,該院所辦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中無一件超審限案件,也沒有發生賠償請求人信訪和投訴的現象,受到上級法院的好評,也得到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信任和理解。在洪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在聽證過程中,合議庭發現由于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一家沒有及時在賠償決定書上蓋章,使決定書送達時間出現了跨年度的現象,導致該案的賠償標準法律適用問題成了爭議的焦點。賠償委員對此進行了深入地討論,并將該案向省高院進行了匯報。最后,該院決定,從保護賠償請求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認定賠償標準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

今年5月份,徐州中院組織了全市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培訓班,全市11家基層法院分管院長和賠償小組負責人參加了培訓。多年來,該院賠償辦與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建立了國家賠償工作聯系機制,并和有關機關聯合進行有關國家賠償問題的講座,及時與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財政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落實賠償費用。由此,該院國家賠償決定書的履行率達到了百分之百,沒有出現因國家賠償的履行而產生的執行問題,主動履行已經成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自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