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老百姓講理的最后一條路,如果此路不通,就等于斷了后路。”“老百姓感受到的公平正義,大多是身邊個案打下的烙印。”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庭長于泓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言語中透出強烈的司法責任心和愛民之心。

審監庭擔負著審判監督的神圣職責。江蘇高院審監三庭2014年成立以來,受理申請再審案件5700多件。他們對有疑點的案件,堅持必約申請人談話、必請證人到場、必到案發地調查,做到明察秋毫,有錯必糾。

記者隨機抽閱了幾份再審民事判決書,采訪了其中幾位當事人,傾聽他們講述感受到的公平正義,刻骨銘心。

  ■農婦陳玉梅:他們給了我和老伴活下去的勇氣

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傾盆大雨、電閃雷鳴。記者趕到蘇北農村,在一破舊的民房里,見到了案件當事人陳玉梅。

這是一位年過六旬的農村婦女,與記者沒講幾句話就嗚咽哭起來,她的哭聲飽含了辛酸與無奈,也透露出激動與欣喜。

據陳玉梅介紹,2011年5月,她受雇于包工頭趙某,在建筑工地上從事接木方工作,可到工地才20多天,就突遭橫禍:塔吊駕駛員高空吊裝作業時操作不當,不慎將她壓趴在一旁的電鋸上,導致她左肘關節鋸斷。后經手術和一百多天的住院治療,左肘關節雖然接上了,但卻落下六級傷殘。現在左手失去了功能,連穿衣都很困難。

一審法院根據陳玉梅提供的證據,沒有認定趙某與某建筑公司存在掛靠關系,判決趙某賠償陳玉梅39萬余元,某建筑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陳玉梅回憶說,有一陣子她實在是不想活下去啦!二審判決以后,包工頭跑了,到現在也沒有找到。老伴又突發腦溢血,癱在床上。那日子真的沒法過……

“建筑公司不承擔責任,包工頭又不見人影,我感到判了也是白判呀。抱著最后一線希望,我委托律師將狀子寄到省高院,討個說法,幫我要回斷膀子的賠償錢。”說到這,陳玉梅泣不成聲。

“我很幸運,信寄出大約半個月,就接到女法官張麗華的電話,她讓我和律師一起去見面談。接到電話的那天夜里,我失眠了,想這下總算看到點希望了。”

據陳玉梅的律師回憶說,在省高院的法庭上,陳玉梅沒講幾句就哭出聲來,她實在是控制不住嘩啦啦的淚水。張麗華兩次休庭,等她的情緒平息下來。庭審結束后,張麗華又到當地住建部門調閱工程備案材料,實地走訪工地,最終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改判:某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玉梅說:“當接到省高院的再審判決書,我那眼淚啊止不住地往下淌,我拿著判決書,告訴了左鄰右舍,鄰居們也都為我感到高興。”

臨走時,陳玉梅讓記者捎帶一面繡有“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的錦旗給張麗華。她說,錦旗早就做好了,原想和律師一起去送到省高院,你們來了就幫忙捎一下。陳玉梅坦言,她和老伴原來想死的心都有了。如今,總算看到了希望,省高院的法官給了自己和老伴活下去的勇氣。

當記者把錦旗轉交給張麗華時,她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錯,是我們的職責。對弱勢群體的案子,我們格外關注。農民工打官司很不容易,一場官司很有可能事關當事人一家的幸福,不允許我們有半點馬虎。”

  ■退休女職工趙芷霞:他們不搞“官官相護”

“那個案子標的真的太小,我真的不是為了那幾千塊錢打官司,而是為了爭個理。江蘇省法院的法官不搞官官相護,他們對行政機關不偏袒的態度,讓我心生敬佩!”退休女職工趙芷霞一見到記者,就心直口快地說出了自己的心里話。

趙芷霞說,她近四五年來,平靜的生活都讓那幾間老屋給攪亂了。她父母親生前有幾間小屋。1973年,她父親繳納了契稅、領取了房契以后,將老屋借給李某居住。當年,父親本來是做好事,可沒想好心沒好報,卻給子女帶來無窮的煩惱。

趙氏兄妹成家后都住在外地。1985年,房屋所在地政府向李某頒發了宅基地使用權證;1999年,某市住建局向李某頒發了房屋產權證。

 “李某居然將我父親借給他居住的房子登記到自己名下,這讓我們兄妹幾個很生氣。2011年,我們以李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我父親借給李某住的房屋為我們所有。”趙芷霞說到這,是一臉的憤怒。不過沒多久,她的語氣又平和了:“好在此案經一審到再審,都認定李某在申請房屋登記時作了虛假登記,確認訟爭房屋為我們兄妹所有。”

案子到此本來可以畫句號,不過,維權意識很強的趙氏兄妹又認為某市住建局在李某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時審核、查勘、發證把關不嚴。2012年,趙氏兄妹以某市住建局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住建局承擔趙氏兄妹打官司往返的交通、食宿等因維權產生的費用。不過,所有的費用加起來也不過六七千元。

住建局辯稱,建國以后較長一段時間,房屋產權不清,地籍不明的現象普遍存在。對訟爭房屋,李某申請所有權登記前,無人異議,客觀上又處于所有權登記不明的狀態。在將訟爭房屋登記到李某名下時,并無證據顯示該局掌握所有權歷史資料,況且李某提交了房屋所在地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我覺得住建局的答辯是強詞奪理,是推卸責任。可一審二審居然判我們敗訴。我這人有股倔強勁,這不知是優點還是毛病,我就不服這個理。”趙芷霞停頓了一會又說,“當時是不是申請再審,我也猶豫過,那么點標的,在省高院是不值得過問的。可沒想到,再審申請材料交省高院沒多久,我就接到杜三軍法官電話,他表示,他們對這個案子會認真研究,這下把我樂壞了!”

杜三軍通過走訪趙氏兄妹、李某和住建局領導,進一步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在此基礎上,杜三軍認真研究了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實施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其中規定: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授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按這條規定,住建局在受理李某以受贈為由申辦房屋所有權證時,在登記審查程序中確實存在過錯。根據此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再審判決住建局應當賠償趙氏兄妹因維權產生的部分費用。

“住建局那么小的瑕疵,在一些人看來無足掛齒。那我們為什么也要改判?”審判長劉悅梅回答了記者的疑問:“現在,群眾與政府行政部門打官司越來越多,群眾利益無小事。我們的改判,意在依法行政必須從點滴嚴起,必須慎之又慎,否則,小瑕疵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大麻煩。”

  ■個體戶汪根土:他們還了我清白,更還了我安全

汪根土,這位年過半百的中年男子回憶起申請再審的案子,一開始語氣有些嗚咽:“那幾年我過的真不像人過的日子,仿佛是做了一場噩夢……”

2011年底,汪根土受雇于某混凝土攪拌公司。2012年該公司向甄某借款1100萬元,汪根土作為經辦人。可后來,該公司提出其中的650萬元未得到公司授權,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甄某遂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借款及利息,同時要求汪根土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該公司2012年9月18日對1100萬元借款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如不能按期和按約定利息還款,由該公司和擔保人汪根土負一切法律責任。

汪根土承認有部分借款是通過他的銀行賬戶走賬,但實際是用于所在公司的經營,他在一、二審時都提出了借款的實際用途和去向,可公司死不認賬,甄某又死咬住承諾書不放。

談起承諾書,汪根土到現在還有些恐懼。那份承諾書是受甄某脅迫所簽。甄某帶著三個人,氣勢洶洶地闖進他的辦公室,揚言不簽字就不讓他走。他事后及時報警,可派出所對汪根土僅是詢問和筆錄,并未進行調查。汪根土還提出,承諾書是2013年3月簽的,簽字時間系倒簽,并且當時代表公司承諾的邵某已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無權代表公司就借款和還款事宜作出承諾。

  某司法鑒定中心對于承諾書中手寫文字形成的時間提出有三至六個月的誤差期限,又加上汪根土對受脅迫在承諾書上簽字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亦未及時行使撤銷權,以致一審和二審都判決汪根土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要連帶清償巨額債務,人身安全還受到威脅。這官司要是放在你身上,你會不會申訴?”汪根土問記者。

汪根土的申訴很快到了省高院。審監三庭承辦法官看完申訴材料,決定提審這一案件。再審焦點,一是汪根土是否應當就公司的債務向甄某承擔擔保責任。二是承諾書的真偽。

合議庭的幾位法官到公司實地走訪,查閱相關資料,很快查明:汪根土僅系涉案借款的經辦人、代收款人,其與甄某之間并無借貸合意。

汪根土滿懷感激地說:“省院的陳強、杜三軍法官和幾位書記員真不錯,為了弄清承諾書的真偽,那么大熱的天,跑了五六趟,不但到了我報案的派出所,還找了我提供的見證人。我跟我家小孩講,你以后要是有志當法官,也要向那幾位法官學習。”

通過綜合聽取鑒定人、證人和邵某的陳述,并實地趕赴當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尋找知情人,查證線索,逐步揭開事實真相,法官們確定承諾書形成于2013年3月,落款時間是倒簽,并查實邵某在2013年3月已非公司實際控制人。最終認定汪根土提出的脅迫事實存在,判決汪根土不承擔擔保責任。

接到再審判決書,汪根土實在難以掩飾自己內心的激動。他說:“我一個大男人,當著大伙的面,那淚水流的,真可以說是嘩嘩的。我顧不得那么多了,讓眼淚盡情地流吧,巨額還款與我無關了,我和家人再也不用擔驚受怕了。我一下子覺得天是那么藍,空氣是那么清新。”

  ■公司總經理劉歡暢:他們真把我們“小不點”當回事

“好心借了300萬元給某汽車銷售公司,可到還款時,人家居然不認賬。300萬元,對我們這樣注冊資本也就三百多萬的小公司還真不是小數目,這錢要是要不回來,真的是要毀了我們公司。”劉歡暢告訴記者,“為了要錢,一次次以酒消愁,更發愁的是,為要回300萬元打官司,居然一審、二審都敗了。”

官司敗就敗在那枚印章上。

2011年9月,某汽車銷售公司總經理伍某向劉歡暢所在公司借款300萬元。2011年9月15日匯款后,伍某出具的借條上沒有加蓋汽車銷售公司公章。伍某于2011年12月才將蓋好公章的借條交給劉歡暢。

一審法院查明,劉歡暢所在公司曾給某汽車銷售公司開立的銀行賬戶匯款300萬元,但借條上的落款為“借款人”伍某,加蓋的汽車銷售公司印章系伍某偽造。伍某已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一審法院認為,伍某的借款行為不對汽車銷售公司構成表見代理,涉案借款的還款責任應當由伍某個人承擔。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借條形成之初,借條上未出現汽車銷售公司的名字,伍某并未在公司擔任高管,伍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行為。因此,維持原判。

伍某根本無能力還錢,公司經營又碰到不少困難,接到二審判決,劉歡暢真的感到天崩地陷。抱著最后的希望,劉歡暢申訴到省高院。

 “乍一看,一審、二審的判決沒錯,省高院案件又那么多,他們會不會是走個程序?另外聽說,上省高院的多是上億元的大案,到那打官司的大多是財大氣粗的大公司,我們這樣的'小不點',他們會當回事嗎?”劉歡暢心里直打鼓。可讓劉歡暢沒想到的,申訴材料送省高院沒多久,審判長韓祥帶著另外兩位法官找到了他。

韓祥告訴記者,他們看了申訴材料后感到,這個案子,關系到一家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必須下功夫,進一步核實證據,就是耗費些精力,也是應該的、值得的。

核實證據并非易事。在前后半個多月的時間里,法官們到稅務、社保、婚姻等部門取證,終于搞清:借款時,伍某雖已不再是汽車銷售公司股東,但仍實際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其所在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岳父。劉歡暢所在公司的會計余某進一步證實,他到涉案借條上補蓋汽車銷售公司印章時,辦理地點就在汽車銷售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當時,進進出出的人都喊伍某是“伍總”。

汽車銷售公司對于新的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持異議。再審的法官們認為,伍某向劉歡暢所在公司的借款行為對汽車銷售公司構成表見代理,汽車銷售公司應當向劉歡暢所在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

接到再審判決書那天,劉歡暢召集員工們說:“我們公司終于有救了,今晚要找大伙兒痛痛快快喝幾杯,這次喝的不再是悶酒,而是喜酒,要為省高院主持公平正義的法官干杯!”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對不能缺席。日前,審監三庭召開“感悟司法責任”座談會。幾位老法官的話讓記者印象深刻,“從復查的情況看,盡管需要改判的案子極少,但絕不能因為少而輕視審監工作。”“改判案子不能一概認為原審就是錯案,有些是因為發現新證據,有些是因為對法律理解不同,要敢于擔當。”“審監工作堅守的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老百姓而言,不僅是官司輸贏的防線,更是人生希望的防線和法治信仰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