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一是規范保全措施實施期限制度。執行部門在接到訴訟保全裁定書后,應在2日內向申請人了解被保財產情況、存款情況,在2日內執行(經批準的除外)。

二是規范保全擔保制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對保全擔保方式、擔保人的條件、擔保金的數額及繳、退等事項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是規范保全情況告知時限制度。對有無保全到財產或存款的實際情況,執行部門應在采取措施后5日內告知申請人,并制作筆錄。

四是規范保全措施審批權限制度。對采取查詢、凍結、搜查、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一律由分管院長審批。保全裁定書由案件承辦庭制作、執行部門負責執行。

五是規范保全措施的備查登記制度。執行部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的,應在采取措施后5日內到立案庭填寫保全措施備查表并附卷。

六是規范保全材料的歸檔制度。執行部門在執行訴訟保全過程中,應收集所保財產或存款的相應證據,連同調查、采取措施的材料、裁定書裝訂成冊,在2日內移交業務庭,業務庭結案時應將上述材料隨案附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