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7110,丹陽市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搶劫案。與以往不同的是,法庭上除了法官、公訴人以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外,又多了兩位特殊的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

為進一步了解本案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其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準確的適用刑罰,更好地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丹陽市人民法院委托兩名社會調查員到兩個共同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在村、學校、家庭,通過了解相關人員及接觸被告人,就其生活、生長以及家庭環境、受教育情況、犯罪原因、悔罪表現和思想認識等進行調查,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在開庭審理時,社會調查員當庭宣讀調查報告,接受公訴人、辯護人的詢問。通過社會調查員對未成被告人非涉案情況客觀、公正的全面調查了解,法院有針對性的尋找出對未成年被告人最切實有效的教育懲罰措施。

通過邀請社會調查員出庭質詢,不僅使“社會調查員”主動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而且積極配合法院對未成年人犯案的庭審過程,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走上歧路的未成年人實施公正“量刑”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