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能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快捷、平穩的優勢,新沂法院在案件的調解過程中,力求做到“四個到位”,進一步規范法官調解行為。

一是權利告知到位。調解前應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姓名、職稱和相關權利義務,讓當事人知道有申請回避、是否同意調解、是否申請不公開調解的權利,確保當事人在真正自愿的基礎上參加調解和決定調解結果。

二是法律釋明到位。調解時審判人員應結合案件事實,如實向當事人解釋法律法規適用依據、適用過程及適用結果,確保當事人依法自由進行意思表示,處分個人的權利,避免違法調、胡亂調。 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審判人員應認真履行合法性審查義務,如果調解協議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或者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等,審判人員應確認調解協議無效,并要求當事人變更協議條款或重新組織調解。

三是思想工作到位。針對雙方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大、矛盾容易激化等特點,注意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分清是非,依法處理,化解矛盾。要注重教育兼顧各方、調解為主,堅持把國法、天理、人情相統一,努力化解矛盾,弘揚社會正氣

四是“判后答疑”到位。為提高服判息訴率,在加強裁判文書說理性的同時,要求辦案人員在每份裁判文書后都要附上一份該裁判文書適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摘要,力求讓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