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年來,通州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不斷總結探索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和技巧,通過平衡四種關系,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2006年全年該院共審結行政訴訟案17件,其中通過協調方式審結的12件,協調率達70.6%,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7%。

一是平衡行使釋明權與保持中立立場的關系。把握好釋明的“尺度”,強化法官的中立意識,訴訟民主意識,增強審判的透明度和對當事人知情權的保護,以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

二是平衡判決與協調的關系。在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基礎上,將協調機制貫穿于庭前交換證據、庭審過程和庭審后宣判之前三個階段。承辦法官通過摸清矛盾起因和癥結,深入分析和揣摩當事人的心理, 找準切入口,靈活運用協調的方式,妥善處理矛盾。

三是平衡保護與監督的關系。即把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把工作重點放在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上,做到應予維持的堅決依法維持,依法應予撤銷、變更、確認的,堅決予以撤銷變更、確認。

四是平衡案前說法與案后服務的關系。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強化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有的放矢地教育疏導,促使有錯誤的一方當事人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不當性。特別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不當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盡量敦促行政機關主動在判決前自動改變或撤銷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獲得原告的諒解而撤訴結案。而對原告訴求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及時向其釋法和做協調工作,促使原告息訴,把矛盾化解在庭外,以實現案結事了,不留后遺癥的目的。同時,做好延伸服務,對行政機關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和總結,并對行政機關提出相應的司法建議,幫助行政機關總結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規范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和提高執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