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怡與被告陶某穎均系被告某小學四年級的學生。2019年9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學生放學途中,李某怡背著書包在前,陶某穎用手拽著李某怡的書包帶緊隨其后,二人跑步下教學樓的樓梯,自樓梯到達一樓地面后右拐彎時,被告陶某穎滑倒并將原告李某怡拽倒在地,導致原告李某怡嘴部撞擊地面致四顆牙齒折斷。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當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各自責任比例是多少。

意見展示

(一)被告陶某穎、被告某小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某怡自身有過錯,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陶某穎一直牽著李某怡的書包,從陶某穎摔倒情形可以看出,是李某怡在前面帶動陶某穎,再加上地面滑而導致失衡結果,陶某穎也是受害者。陶某穎不存在侵權,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被告某小學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教育、管理職責,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告陶某穎、被告某小學、原告李某怡都存在一定的過錯,均因對此次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酌定原告李某怡自己承擔20%責任,被告陶某穎承擔50%責任,被告某小學承擔30%責任。

筆者主張按照第二種意見來評價各方的責任分配,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是下午放學時,原告李某怡背著書包在前,被告陶某穎用手拽著李某怡的書包帶緊隨其后,兩人跑步中,被告陶某穎滑倒并將原告李某怡拽倒在地,導致原告李某怡嘴部撞擊地面受傷。李某怡與陶某穎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因陶某穎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自己摔倒時拽倒李某怡,致李某怡受傷,陶某穎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陶某穎是直接責任人,故承擔的責任要多一些。

第二,李某怡放任陶某穎拽其書包帶,并且與陶某穎一起跑步,李某怡對其受傷也有過錯。因為李某怡是本案的受害人,過錯較輕,故承擔的責任少一些。

第三,李某怡、陶某穎在放學時跑步,被告某小學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對學生未盡到安全管理責職,某小學有過錯。

四、校園侵權事故中責任分配的相關問題

(一)校園侵權事故的概念

通過上述案件,本文所指的校園侵權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所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權受到損害,導致其受傷、殘疾或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二)具體特征

1、受害主體的特殊性。受到損害的主體只能是在學校學習、生活的本校學生,但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時受到損害的學生。本案中侵權事故中的李某怡、陶某穎就是在校上學的學生。

2、損害地點的特定性。事故的發生地須是在學校實施教育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場所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在筆者查找的花某某案件中,受害者花某某的父母作為原告起訴了某公園、某學校,理由是受害者花某某在某公園戲水時,不幸溺水身亡,這個案件暫且不說學校是否存在過錯,就與李某怡案相比,明顯的區別在于花某某案事故發生在校外,那這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校園侵權事故。

3、損害時間的特定性。事故須是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以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期間所發生的。本文提到的李某怡案就是發生在校放學期間。

(三)事故中各方的責任分配

1、受害者一方。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受害者并不意味著不需要承擔責任。就李某怡案來說,我們對其受到的傷害表示同情,但在案件中自身確實存在一定的過錯,這一點需要實事求是,不能因為是受害者的身份就忽略了其責任,要在具體案件中作具體分析。

2、直接責任人一方。在李某怡案中,被告陶某穎是直接導致這次事故的人,在筆者查找的張某案中,張某在校園中,課間的走廊里,被同學撞倒,作為直接責任人的被告楊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通過實務分析,筆者認為應酌定其承擔50%-70%的責任,具體分配多大的責任,還應衡量學校是否承擔,承擔多少責任。

3、學校一方。學校責任的分配無疑是該類案件最大的爭議焦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學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在李某怡案中,學校承擔了30%責任,案件審理中,學校辯稱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但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佐證,比如學校平時有無專門開設的安全教育課,放學時,有無老師負責督促監督等等。在同為校園侵權的王某洋案中,通過查明的事實可以印證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校有張貼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社會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對于課間的安全注意義務在教學過程中老師都對學生宣講過,也講到課間不要到處跑,上下樓梯不能打鬧爭吵,要注意安全等等,這樣看來學校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用承擔責任。

另外,學校承擔的是一種社會職責,該職責包含有對未成年人學生在校期間進行照顧、管理和保護的法律義務,這種法律義務是一種類似有限監護內容的職責,但它不引起監護人身份的轉移。理論界有學者提出,在該類案件中將學校的責任擴大,可至50%以上,但筆者認為,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監護職責要重的多,而學校畢竟只是一個暫時的、短期的教育、學習的地方,若加大學校的責任,無疑是放大了學校職能作用,降低了父母的監護標準,有些父母就會推卸責任,反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當然,學校應該在做好教育教學工作的同時,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是應盡的職責,也是最基礎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