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啟動涉案地塊舊城改造項目。原告亨達公司與案外人 新華酒家同屬該征收范圍內。原告認為新華酒家的補償結果對于原告具有借鑒和參考價值,遂于2017年9月1日向被告區住建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被告提供新華酒家的現場調查結果及分戶補償情況。被告遂作出《回復函》,以原告申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且新華酒家不同意公開為由,決定對原告申請的信息不予公開。原告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信息公開回復函,判令被告依法公開原告申請的信息。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行政判決:撤銷被告所作的《回復函》,責令被告重新答復。

一審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經審理后,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本案的焦點是征收補償協議是否應向他人公開。《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屬于征收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由住建局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旨在實現政務公開,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對依法行政的公眾監督。從立法本意來看,條例之所以要求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公開,也是陽光征收和接受社會監督的應有之意,且條例也明確了是向該地塊的所有被征收人,而不是以外的人公開。既然屬于主動公開的事項,即使征收過程中已經張貼公示過,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公開,而不需要說明用途。同時,公開分戶補償情況,也是立法為實現征收過程公開、透明而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種平衡,因此,法律在此明確排除了個人隱私的適用,被告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予公開,于法無據。

至于商業秘密,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了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的一般準則,但對商業秘密的概念沒有作出解釋。司法實踐中,一般援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即“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而征收補償協議規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屬于行政協議,而非民事合同。該協議不會因被其他主體所復制或利用而對企業的商業競爭產生不利影響,沒有作為秘密予以保護的合理基礎與商業價值。本案被告亦未舉證證明作為從事餐飲經營的新華酒家涉及何種商業秘密,更多的是對法律的曲解,從側面也能反映出,征收實施單位對協議公平性的不自信,通過上述判決,既彰顯了法治精神,也用司法裁判規制和糾正了違法行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