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元月22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對楊某訴徐州市某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案宣判,判決該公司公司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無效。

該案系徐州市受理的首例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權利爭斗案件,涉及200余名公司職員的切身利益。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主動與市人大代表聯絡,通過人大代表掌握案情,安撫當事人激憤情緒,同利害關系人進行有效對話,辯法析理,化解糾紛,為公司的正常運轉提供了法律保障,從而有效地遏制一起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

該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是2000年年初由一家省級事業單位改制后而設立的。公司員工200余人。改制后的公司在初期能正常運轉,后因高管人員的權利爭斗公司內部員工矛盾較大。2006年年初,董事長陳某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逮捕后,高管人員的權利紛爭明朗化,日趨尖銳,形成了兩個利益群體,互相抗衡,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兩個利益群體為查閱帳目、返還公章等發生沖突,形成連環訴訟,社會影響較大。尤其是在2006年7月26日,公司董事拾某在公司董事陳某、楊某未到場的情況下,召開董事會,偽造楊某簽字,形成董事會決議,免去陳某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選舉拾某為該公司董事長。拾某持此決議書在工商部門辦理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手續,將原法定代表人陳某變更為拾勇。此后,公司陷入混亂,矛盾升級,多次發生治安事件,公安部門曾多次出警調解仍未能妥善解決。

2006年8月9日,泉山法院受理董事楊某訴該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要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案件后,兩個利益群體為在職工中散布各種信息,造成不明真相的職工對法院不理解。民二庭根據原告申請實施證據保全措施時,部分不明真相的職工情緒激動予以阻撓,指責法院不應受理此案,并與案外人大打出手,揚言要集體赴京赴寧群訪。民二庭庭長鄧建云在了解事情原委后,為消解矛盾,增強法院審案的透明度,帶領審判人員與公司200余名職工及高管人員在法庭展開了對話。鄧建云庭長首先將法院受理的涉及該公司的四起案件的審理情況通報給200余名職工,然后對職工坦誠相待,請職工各抒己見,當場解答職工提出的質疑。最后鄧建云又對案件進行了法律分析,明確訴訟雙方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強調公司高管人員要履行信托責任,維護公司利益,維護職工利益,要求公司責任人員做好穩定工作,保證公司正常運轉。

通過對話,職工增進了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理解,也了解了訴訟秩序的重要性,當場表示相信法院會公正處理此案,不再實施和參與妨礙案件審理的活動。

事后,鄧建云庭長了解到被告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員工中有一名市人大代表,對公司發展的情況掌握得較為全面,且在職工中擁有較高威望。鄧建云庭長主動與其聯系,向其了解公司改制和引發訴訟的歷史背景,與其溝通和交流,共同探討如何解決公司當前面臨的困境,并向其匯報案件的進展情況,取得這位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經過管轄、鑒定等法定程序后,于2006年12月16日作出判決,確認2006年7月26日董事拾勇在陳某、楊治未到場的情況下,召開董事會,并偽造楊治簽字,形成了董事會決議,決議免去陳某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選舉拾勇為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長。同時認為,董事參加公司董事會,是其權利也是義務,董事在董事會上均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拾勇在陳某不能出席董事會,也沒有通知原告楊治到場的情況下,自行召開董事會,并形成決議,該決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應認定該決議無效。因此,泉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做出以上判決。

判決后雙方保持了冷靜客觀的理性,均表示愿意通過法定程序解決糾紛,不再采取過激行為妨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