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私家車糾紛陡增的狀況,吳中區法院便特邀9位汽車業內的技術骨干加入維權,成立吳中區汽車行業消費糾紛聯合調解中心,讓行家里手對糾紛做判斷。近日,“聯調中心”受理了一起因購車預付款產生的消費糾紛,快速為消費者討回公道。

  去年12月18日,消費者周某找到吳中區消保委,聲稱車買不成了,5萬塊預付款還押在汽車4S店,沒退回來。原來,周某在一周前,在吳中區吳東路的一家4S店看中一款日產品牌汽車,并支付了預付款5萬元。

  當時4S店一方口頭承諾如貸款無法辦下來,預付款可全額退還。第二天,周某便接到4S店通知,由于周某本人原因,貸款無法辦理。周某無奈只得要回預付款,放棄購車。此時,4S店不答應了,聲稱必須根據合同約定,每天按車價總額千分之三扣除6000余元違約金。

  周某感到4S店前后不一,雙方幾回協商,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接訴后,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與4S店負責人聯系,他卻對車輛貸款辦不下來就全額退還預付款的的承諾堅決否定。

  一邊稱有口頭承諾,一邊卻白紙黑字有合同約定,怎么判斷?消保工作人員請出“聯調中心”專家。吳中區法院民庭何法官及時趕到了消保委,全面了解情況后,他認為4S店欲扣除消費者6000余元的錢款有失公平,賠款計算方法理應根據民事糾紛相關法律規定扣除。法院和消保委工作人員幾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4S店退還消費5萬元購車預付款;消費者向該4S店繳納因其自身原因違約給4S店造成的損失1355元,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均很滿意。

  聯調中心何法官表示,購車合同違約條款的設定應當合法合理,不得設置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自行制訂的汽車銷售格式合同條款,一定要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有失公平條款的出現,尤其是“預付款”不能等同于“定金”,更不能不顧消費者的利益,自己“想當然”、“說了算”,否則法律上也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