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務院多次發文要求金融部門著力解決好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另據銀監會發布的數據顯示,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達到最近三年來的最高水平。不良貸款率上升凸顯宏觀經濟增長放緩背景下,金融業風險正在集聚。如何適應經濟發展的新常態,有效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又要降低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防范金融風險,是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發展中需要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筆者結合民事審判、執行工作實踐,在農村商業銀行債權清收過程中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保護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加強訴訟調解,緩和銀企矛盾。小微企業業主大部分是農民,文化程度不高,涉訴爭議標的額也較小。擔保人大都是配偶、親戚朋友和其他農戶,有的甚至是小微企業的工人。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盡可能發揮調解的職能作用,多次組織銀企雙方進行調解,引導雙方在調解中平息矛盾、化解糾紛。依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加強訴訟調解力度,把調解貫穿到訴訟的全過程。在調解過程中,應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盡快作出判決。同時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提高辦案效率,縮短辦案周期,盡可能通過調解方法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的方式辦理案件。

  二、注重案后跟蹤,力促主動履行。堅持做好判后答疑和法律釋明工作,涉訴小微企業的被告大部分是農民,文化程度較低,抵觸情緒較大,尤其是部分擔保人認為自己不是借款人、沒有用到借錢,認為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判決后應及時對案件進行跟蹤,了解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看法,耐心做好法律宣傳和法律釋明,疏導化解矛盾,讓被告息訴服判,并力促小微企業和擔保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對于調解結案的案件,及時督促小微企業按照調解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履約。力圖將銀企雙方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達到銀企共蠃,有條件的促成銀企再度合作,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努力服務金融和“三農”。

  三、營造強大聲勢,打擊惡意“老賴”。針對一些有償還能力的小微企業和擔保人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對還款采取觀望、“擠牙膏”、能躲則躲、能逃則逃的心理,開展強大的法律宣傳攻勢。向被執行人釋明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給被執行人以強大心里壓力。在這種氛圍下,部分存在僥幸心理的被執行人見難以賴帳,主動履行了還貸義務。對有能力償還貸而想方設法賴帳、轉移財產甚至外逃卻享受高消費生活的被執行人,堅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搜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對失信被執行人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四、創新執行方式,注重社會效應。在涉訴小微企業案件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應大膽創新執行方式方法,堅持能力司法,積極主動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注重從實際情況出發,既要充分保護農村商業銀行的合法權益,又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決不能“殺雞取卵”,堅決防止出現“執行一個案件,倒掉一個企業”的現象。注意用足用好法律與做好小微企業的思想工作相結合,努力在執行過程中注入更多的和諧因素,力求以小微企業自覺履行或執行和解為首選結案方式。堅持將農村商業銀行債權清收與保護小微企業成長狀大并重的原則,促進農村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發展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