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今年以來,響水法院針對再審案件的特點,注重做好調解工作,連續成功調解了一批遺存案件,成功化解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矛盾,促使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轉變思想觀念,理性調解。響水法院充分認識加強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審判人員在再審案件的調解工作過程中不僅僅以提高調解率和撤訴率為目標,更要著眼于鈍化矛盾,使案件得以妥善圓滿解決的理性角度進行調解。在調解工作中,力求將法律講清,將道理說透,將是非分明,讓當事人心悅誠服接受調解,努力減少纏訟、上訪等現象的發生。

二是創新調解方式,提高效果。再審案件在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后,往往矛盾尖銳復雜,當事人之間積怨較深。調解的可能性往往比較小,對審判人員具備的調解能力要求更高。該院注重從幾個方面提高調解成功率:對于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邀請檢察機關共同做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教育和思想工作,促成調解。對于其它再審案件,邀請地方政府、民調組織、原審承辦法官共同調解,形成立體調解態勢。對每個再審案件都嘗試調解,在調解前認真閱讀卷宗材料,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全方位把握調解角度和尺度,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

三是強化調解效果,促進和諧。該院要求審判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充分做好當事人矛盾糾紛的疏導工作,注意避免矛盾激化,找準突破口,鈍化矛盾,化解糾紛。調解工作結束后,繼續做好法律釋明工作,使當事人心服口服,積極促進社會和諧。

2006年,全院審結再審案件7件,其中調解結案3件,調解率達到42.9%,同比上升30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