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7123下午濱海法院執行局會議室內,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請人查閱了由被申請人提供的本公司的會計帳簿,從而使得一起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本案被申請人是濱海縣澤群紙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劉古穩、金正東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20068月申請人認為自己作為公司股東,知情權受到了侵犯,遂以被申請人為被告向濱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和財計報告讓原告復印并提供公司會計帳簿讓原告查閱。本案經二審審理終結,最終由鹽城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上訴人劉古穩、金正東享有股東知情權,要求上訴人濱海縣澤群紙業有限公司提供本公司的會計帳簿讓被上訴人查閱。但調解書生效后澤群紙業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義務,拒絕讓劉古穩、金正東查閱本公司的會計帳簿 , 于是劉古穩、金正東向濱海法院申請執行。

濱海法院立案后執行法官多次找雙方當事人談話。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對民事調解書進行剖析,向被申請人闡明《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即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此外股東也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除了公司有合理根據證明股東有不當的目的,可能損壞公司合法利益的,才可以拒絕提供查詢,而本案不具有以上情形。所以公司拒絕查詢,就是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股東可以訴諸人民法院,法院一般也會支持股東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又安排雙方當事人見面,傾聽他們的想法,了解他們的顧慮,然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禮,幫助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最后法官的誠意終于打動了當事人雙方,濱海縣澤群紙業有限公司同意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義務,于是就有了開頭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