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級法院應對疫情工作的決策部署,徐州中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市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出臺《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的工作意見》,制定二十條意見,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嚴密有序、社會安定有序、經濟穩定有序,確保涉疫情訴訟規范有序、組織保障高效有序,為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的工作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級法院應對疫情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市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嚴密有序

1. 依法打擊傳播病原體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采取上述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其他拒絕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依法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堅決維護國家機關為疫情防控依法實施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物資及設施征收征用、不實信息管控處理等行政行為,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有序推進。嚴厲打擊阻礙、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嚴懲處聚眾擾亂醫療衛生機構、隔離點或聚眾哄搶用于疫情防控和保障的公私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3. 依法保障疫情防控醫療秩序。嚴厲打擊暴力傷醫等“七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疫情防控中的非法行醫行為,切實維護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診療秩序。高度重視疫情防控期間醫患糾紛的及時調處,對于因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綜合考量疫情發展、醫療水平、患者實際情況等因素,審慎認定各方責任,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依法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4. 依法支持疫情防控行政執法活動。對因疫情防控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爭議,引導相關當事人合理主張訴求,加大實質性化解力度,保障行政機關依法開展防控工作。對于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非訴行政案件,符合執行條件的依法及時采取執行措施。依法監督懲治疫情防控中國家機關人員失職瀆職、貪污挪用行為,保障行政執法活動。

二、依法服務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5. 從嚴懲處造謠傳謠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依法打擊編造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傳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交通設施、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廢物污染環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維護社會穩定和疫情防控大局。

6. 從嚴懲處疫情防控期間侵害人身財產行為。依法打擊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侮辱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搶劫、盜竊、詐騙等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社會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疫情防控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醫療、防疫專項款物、社會捐助款物等的詐騙行為,予以從嚴懲處。

7. 依法保障受疫情防控影響的勞動用工秩序。按照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延期復工、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等規定,依法合理認定遲延復工的性質和勞動者的報酬待遇。審慎處理勞動者以企業欠薪或拖欠社會保險費等理由,或企業以勞動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正常工作等理由提出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糾紛,引導雙方協商采取調薪、調崗、輪休或縮短工時等方式變更合同,切實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穩定。

8. 強化源頭化解涉疫情矛盾糾紛。密切與地方黨委、政府以及衛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多方聯動,加強對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矛盾糾紛的分析評估,加大對勞動爭議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等群體性糾紛的排查化解力度。充分發揮派出法庭優勢,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多元解紛作用,將涉疫情防控糾紛化解在萌芽、解決在當地。

三、依法服務保障經濟穩定有序

9. 依法打擊借疫情防控擾亂誠信市場秩序的行為。從嚴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打擊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打擊假冒疫情防控物資品牌注冊商標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維護誠信市場秩序。對于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防疫產品和民生產品,消費者據此主張賠償的,積極運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強化對市場主體誠信經營的引導。

10. 依法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公平交易秩序。依法打擊借疫情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非法經營行為。對于因疫情防控導致買賣、租賃、建設工程施工、旅游、餐飲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時履行的,應當充分考量疫情防控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影響,堅持公平原則,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規定,合理分配風險、認定責任,積極做好調解,切實維護疫情防控期間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11. 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市場資金融通。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等的聯動協作,既要嚴厲打擊高利放貸和“套路貸”等非法行為,也要對當事人之間的合法短期資金拆借行為予以保護,依法支持以新型擔保方式拓寬融資渠道,保障和促進疫情防控期間的資金融通。依法嚴格審查金融機構“抽貸”“斷貸”行為,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以不合理費用變相收取高息的行為,有效減輕融資負擔,激發經濟活力。

12. 依法助推中小微企業脫困發展。依法落實支持企業發展政策,認真執行本院《疫情防控形勢下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涉企糾紛,加強調解工作,妥善審理裁判,確保企業切實享受到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審慎受理及處理破產案件,積極挽救危困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用好用足司法救助,全力助力企業平穩度過難關。

四、確保涉疫情訴訟規范有序

13. 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和保障人權相統一,對于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嚴格控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加大對犯罪分子的財產刑處罰力度,充分彰顯刑事司法的震懾、引導作用;對情節較輕、危害不大或者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情節的輕微刑事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依法從寬處罰。

14.堅持審慎合理的裁判導向。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行政案件,充分考慮疫情防控對法律責任認定的影響,加強糾紛調解力度,公平裁斷權益紛爭。對于受疫情防控影響當事人未能按時起訴、上訴、舉證、申請執行、交納訴訟費用或到庭參加庭審、聽證的,應當認真核實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切實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15. 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明確用于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一律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執行查控處置措施。對被執行人為疫情防控醫療機構或從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銷售、運輸企業的案件,視情況臨時變更、解除強制措施,或依法給予信用恢復,積極保障相關機構、企業參與疫情防控;對因疫情防控、診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鐵、飛機的被執行人,可臨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16. 堅持優質高效的服務水平。建立涉疫情案件辦理“綠色通道”,快速受理、快速調解、快速審理、快速執行。積極推行互聯網線上審理、網上調解,提高訴訟效率。充分依托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移動微法院、12368熱線等平臺,為廣大訴訟參與人提供便捷訴訟服務。對因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的當事人,在訴訟費緩、減、免等方面依法予以保障。

五、確保涉疫情案件組織保障高效有序

17. 強化組織領導。全市法院要專門成立審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涉疫情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統籌領導。建立涉疫情案件臺賬,嚴格落實案件扎口管理和逐級報備制度。院庭長要切實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確保案件質量、效率、效果相統一。市中院業務部門要加強對下業務指導和培訓,統一涉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

18.強化溝通協調。加強與公安局、檢察院的協調配合,確保刑事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密切與衛健、人社、司法行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溝通,完善保障疫情防控聯動機制,共同研究法律政策問題,聯合發布相關規范性文件,促進各類涉疫情糾紛妥善處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開展。

19.強化司法研判。密切關注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新型法律問題的梳理調研,加大對司法政策的分析研判。充分運用司法大數據分析研究涉疫情糾紛特點,針對其中反映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黨委政府、執法機關等提出法律對策或司法建議,切實提高全社會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20.強化氛圍營造。全面宣傳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法院疫情防控重要決策部署,通過及時發布法律法規、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經驗做法等方式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引導廣大群眾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嚴格按照“三同步”要求,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切實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