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針對當前因企業破產、城市拆遷改造、農村土地征用、勞動爭議、農民工追薪、農村土地承包等引發的群體性訴訟逐漸增多的趨勢,建湖法院積極探索化解群體性糾紛的新舉措,構建“四項機制”,大力鈍化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一是構建有序的引導分流機制。該院規定對訴訟來院的群體性案件,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要當即立案,及時進入訴訟程序,減少訟累,弱化對立情緒;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向當事人理清法律關系,闡明法律規定,告之其向相關的行業部門及政府主管單位主張合法權益的方法和途徑。

二是構建快捷的聯動處置機制。該院進一步完善了“群體性糾紛、突發事件緊急處置預案”,明確規定,對群體性訴訟案件,要在12小時之內,及時向縣委、縣人大主要領導匯報情況,向涉及到的行業部門及其主管單位通報案情,加強聯絡,不唱“獨角戲”,發揮各自優勢,協力攻堅,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態的發展,盡力化解糾紛。

三是構建有效的訴訟調解機制。要求全體干警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奉獻意識、和諧意識,確立調解是處理該類糾紛首要原則的理念,與社會“大調解”機制相銜接,行政案件加大協調力度,執行案件加大和解力度,沉下心來調解,深入進去調解,如確需判決,需報經審委會討論決定。

四是構建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嚴格責任、嚴格紀律、嚴格追究”的要求,規定誰辦案,誰負責到底;誰分管,誰包案到底。如因處置不力,措施不當,導致重大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免談話、調離工作崗位、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