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為規范基層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督促程序,維護債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省高院在認真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20061220下發了《關于規范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十三條,分別對申請支付令案件的審批、審查、送達、監督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加強申請支付令案件的審批。對債權人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案件,爭議金額200萬元以上不滿4000萬元的,受理申請的基層人民法院要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批。對爭議金額4000萬元以上的,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核后報請省法院審批。

二是加強申請支付令案件的審查?!兑庖姟穼嵸|審查的標準、審查的方式進一步予以明確。并再次重申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嚴格審查債權人申請。

三是完善生效支付令的監督。第一,進一步擴大了生效支付令的申請撤銷主體,規定債權債務人及債權債務的利害關系人都可以向作出生效支付令的法院提出申請;第二,明確了生效支付令“確有錯誤需要撤銷”的具體事由;第三,對上級法院監督生效支付令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四是進一步加強審判紀律。對存在違法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利用督促程序規避民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超標準收費等行為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