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抓好四個環節,有效的減少和避免了執行中矛盾易激化案件的發生。  

一是熟悉案情,找準問題癥結。對于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執行人員提前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家庭生活情況和家庭成員有一個初步的了解,了解被執行人的思想動態,沒有按期履行法律文書的原因,以便于找到問題的癥結,采取相應對策,預防矛盾激化。

二是教育先導,做好思想工作。對矛盾易激化的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并讓被執行人換位思考,克服認識上的偏差,從而最大限度的讓被執行人接受執行方案,保證矛盾易激化案件的順利執結。

三是掌握技巧,實現執行目的。對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或故意煽動鬧事的責任人,要依法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如果相關責任人不聽勸告,一意孤行,則要果斷的對其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時,要做到依法、適時、適度,以保證法律的嚴肅性,維持穩定、有序的執行局面。

四是加強配合,促使自覺履行。在執行過程中,積極爭取村組、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的配合與支持,充分利用被執行人的熟人心理,與被執行人誠意溝通、闡明道理、宣傳法律,講清利害得失,使他們放棄敵對思想,配合法院的工作,積極主動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促使其自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