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今年嘗試對被判處緩刑、單處罰金、免刑或管制的未成年罪犯實行雙承諾書制度。

雙承諾書制度之一,即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決生效后,根據自愿原則,由被判處前述刑罰的未成年罪犯簽署承諾書一份。承諾書內容分二部分,一部分由未成年罪犯談對犯罪的認識并對犯罪原因進行剖析;另一部分由未成年罪犯鄭重承諾相關改造措施:自覺讀書求知,增長技能;不游蕩社會,夜不歸宿;不吸煙,不酗酒,不進入營業性歌舞廳、網吧、電子游戲廳;自覺接受幫教活動;每季度向法院提交思想匯報……。雙承諾書制度之二,即同樣在堅持自愿原則的前提下,由監護人簽署對前述未成年罪犯進行監管的承諾書,鄭重承諾:不得讓監護對象單獨居住,發現其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應及時查找并向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報告;在生活、交友等方面嚴格要求監護對象,防止其不良行為的發生……。

通過實行雙承諾書制度,能夠使未成年罪犯在信守承諾的壓力下對自己有所要求,有所約束,不致于好了傷疤忘了痛,同時也能使監護人在家庭監護方面更有力度、更具針對性,能更為有效地幫助被監護對象改過自新。雙承諾書的簽署雖實行的是自愿原則,但從實施的情況來看,未成年罪犯本人及其監護人均愿意簽署。分析原因應有以下二點:一方面,這些未成年罪犯主觀惡性本就不深,在經過審判及法庭教育之后一般均能認識到自已所犯的罪行并有悔過之意;另一方面,在經過審判之后,監護人也能夠認識到自身在監護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愿意改進,配合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