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7年元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通知類行政非訴案件。無錫某工業園有限公司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在直湖港航道興建“陸藕橋”。市交通局立案審查后,于200714向該公司發出“關于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通知”,責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停止違法建設行為。該公司仍不履行“關于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通知”,繼續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申請人市交通局于200719向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關于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通知。法院迅速經過聽證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準予對該公司強制執行關于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通知。結果該公司在收到該裁定的當天,立即停止了違法建設行為。

兩年來,無錫兩級法院已處理此類案件20 件,在實踐中積累了成功的經驗,受到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極大歡迎。

A:鏟除城市“違法建設”能否有“捷徑”可走?無錫中院積極探索行政審判司法問題

“違法建設”,為老百姓深惡痛絕,與法治社會、和諧社會格格不入。但要糾正“違法建設”也不易,要走過一個復雜的程序:行政機關接到舉報后進行調查,發出停止施工的《通知》,在其作出《處罰決定》前,會給當事人一個申辯的機會,《處罰決定》出來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行政復議結束后,行政機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對該行政非訴案件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裁定,最后采取強制措施“拆違”。一圈程序走下來起碼要半年左右時間。期間,“違法建設”仍在繼續,漫長的等待讓老百姓望眼欲穿。也許因安全問題會威脅到你,我,他!也許因最終拆除“違法建設”而造成經濟損失。

鏟除城市“違法建設”能否有“捷徑”可走?能否用更“經濟”的手段?無錫中院積極探索行政審判所遇到的司法問題,在不違反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受理對違法建設“通知類準行政行為”非訴審查案件,依法高效經濟地解決問題,使司法為民便民取信于民,體現法治精神。

日前無錫兩級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通知類準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是否合法的裁定,僅特指對違法建設采取強制停工行為的通知范圍內使用。其法律依據有兩個方面:一是依據《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4條規定,將“通知類準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處罰的先予執行行為。二是將“通知類準行政行為”視為行政行為,適用《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規定。該院采用的是后者。

B探索“通知類準行政行為”非訴審查的現實意義,在于迅速遏制“違法建設”的擴大和蔓延。

無錫中院行政庭庭長趙衛民認為,日前,對“通知類準行政行為”進行非訴審查,雖然已經突破了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對行政行為受案和審查的范圍,但是具有不可低估的現實意義。從我國法治建設迅猛發展形勢看,對“準行政行為”進行非訴審查,不僅符合行政訴訟對行政行為受案及審查范圍不斷擴大的內在規律,而且也符合行政機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提升自己行政管理水平的迫切愿望。

更為重要的是法院在對政府“準行政行為”進行被動非訴審查的同時,客觀上拉近了法院與社會之間的距離,降低了執法成本,縮短了執法周期;拉近了與特定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距離,使他們避免了如果按正常程序等到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時,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擴張性的無法挽回的損失;拉近了與社會公眾老百姓之間的距離,使他們免遭違法建筑物可能對其人身和財產所造成的公共危險。同時,為增強法院非訴司法審查的影響力和親和力,體現了法院處理非訴行政案件的和諧司法理念,符合構建和諧社會大局的要求。

C、領先出臺規范性文件,明確“通知類準行政行為”非訴審查的范圍和程序,體現司法的規范化。

為規范對“通知類準行政行為”的非訴審查,是無錫中院行政庭,在結合無錫地區城市建設、規化、環保等方面行政執法的實際狀況,聽取了相關行政機關的迫切愿望,處理了多次個案實踐后積累了經驗,經過歷時兩年的法律實施,進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調研后,于200673形成《關于規范城市建設、規化、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違法建設采取強制停工措施案件審查的實施意見(試行)》。

目前,無錫兩級法院對違法建設通知類“準行政行為”進行非訴案件已審查了近20 件,效果十分顯著。

法院對“行政機關申請對違法建設采取強制停工措施”案件審查什么,怎么規范?趙衛民庭長說:該院出臺的《實施意見》中明確了以下重點和相關程序:“行政主管機關依據專門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經依法責令停工后發現建設單位或個人仍在繼續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違法建設行為采取強制停止措施;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停止違法建設案件屬于行政非訴審查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應及時移交行政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依下列原則進行程序性審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立案手續是否齊全、行政主管機關是否具有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定行政職權、行政主管機關是否依法對違法建設標的物進行了初步審查、行政主管機關是否依法向相對人發出停止違法建設通知和限期舉證通知書;行政審判庭收到案件后,應當及時聽取被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聽證通知書進行聽證;被查處的違法建設不及時制止將會給國家、集體、公民或其他法人組織的合法利益繼續造成損失的,可以對行政主管機關的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直接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違法建設。”等。

《實施意見》進行大膽探索和有益償試,創制了對違法建設通知類“準行政行為”非訴審查進行了基本規范,設立了基礎程序,以及對行政非訴審查個案進行了具體指導。

據悉,對對違法建設“通知類準行政行為”非訴審查,在國內司法界尚屬前沿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