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35上午,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胡明輝、胡明志等十二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判處被告人胡明志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胡明輝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銷售贓物罪、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名對其他被告人判處二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該案是近年來南通市首起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涉及的罪名眾多,案情非常復雜,起訴書長達16頁、涉案卷宗二十余宗、光開庭審理就進行了三天。庭審中,被告人胡明輝一直保持沉默,胡明志等其他多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了異議,但在充分確鑿、合法有效、環環相扣的證據鎖鏈面前,被告人不得不低頭認罪。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被告人胡明輝自2003年起,先后糾集被告人李二亮、戚征宇等人在南通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20043月被告人胡明志刑滿釋放后,到南通投奔弟弟胡明輝,又糾集被告人許文建、趙滌凡等,并讓他們分別從河南省駐馬店市找來其他被告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胡明輝、胡明志為首,李二亮、戚征宇、吳寶華、許文建、趙滌凡等人為骨干成員,其他多人參加,以明輝跆拳道館為依托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

該組織結構緊密,人數較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紀律約束,實施犯罪時,配發通訊工具,隨叫隨到。同時,該組織以明輝跆拳道館為依托,通過敲詐勒索、聚眾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在被告人胡明輝、胡明志領導、指使、授意下,為了胡明輝、胡明志及該組織的利益,該組織成員長期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的進行聚眾斗毆、非法持有槍支、賭博、容留他人吸毒、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經濟秩序,長達32頁的判決書中記錄了他們的累累罪行:陸某因債務問題請他們出面解決,胡明志安排多人持械進行談判,參與聚眾斗毆,將對方多人砍傷;胡明志等人多次組織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胡明輝多次容留他人在明輝跆拳道館內吸毒;胡明輝以其女友與胡某某發生了性關系為由,打電話威脅要“收拾”胡某某,要求胡賠償72萬元;因組織成員被打,即安排多人進行報復,隨意毆打對方;多次參與非法暴力拆遷并收取好處費;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為他人解決民事糾紛并收取報酬等等。

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考慮到被告人胡明志、趙滌凡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付長濤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戚征宇系自首,并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文建部分犯罪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