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近日,為進一步規范院庭長監督指導案件機制、不斷提高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本院實際出臺并實施《案件把關制度》。

該《制度》要求,經合議庭討論后,認為具有重大影響、決定改判或發回重審及院、庭長要求匯報的案件等,必須向該庭庭長會議匯報;經合議庭討論后,中院一審案件、合議庭評議意見存在重大分歧、擬改判或發回重審、請示案件、合議庭意見與其它類似案件裁判結果不一致的案件,及庭長或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提請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的其它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等,必須提請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凡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庭長要求向分管院長匯報或院領導要求匯報的案件等,必須及時向分管院長匯報。

該規定還強調,庭長聽取案件匯報,不能直接改變合議庭決定。如庭長意見與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合議庭應在向庭長、分管院長匯報并聽取意見后5日內復議;如意見仍不一致,需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提請院長向審委會匯報。

自《制度》實施以來,該院堅持做到匯報與監督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形成了層層負責、層層把關的案件質量把關體系,從而有效克服了因審判人員個人因素而造成的案件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