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如東法院新型法官業績崗位目標考核體系運行兩年多來,該院的審判質效數據發生了根本的改觀,初部實現了審判工作的良性循環,從而帶動全院整體工作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在此基礎上,該院對法官業績崗位目標考核體系的特點及時進行了分析總結,并就相關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的修訂完善,其目的是充分凸顯制度優勢,揚長避短,為今后進一步推進審判管理,更加嚴格地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來看守審判提供依據,進而增強全員參與審判管理的信心和動力,全面提升審判質效指標。

(一)創新法官審判業績崗位目標考核辦法,將法官工作實績作為法官業績考核的主要內容,努力做到審判質效評價體系與法官審判業績考評體系的有機融合。考核辦法中的工作實績包括法官審判質量效率和審判業務能力兩個方面。法官審判質量效率的考評,采取數據指標與案件質量監督評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數據指標包括法官審理案件的結案數、結收案比、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案件平均審理天數、超審限未結案率、民事案件調解率、上訴率、申訴率、執結率、執行案件投訴率、執行標的額平均到位率,申訴復查和解撤訴率、申訴復查案件再復查率等,涵蓋了省院審判質效體系的各項指標。而法官審判業務能力的考評是對法官審理、執行重大疑難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糾紛能力,撰寫裁判文書能力、庭審聽證能力,調研能力和網絡管理應用及電子檔案錄入能力的綜合考評,對審判質效和審判業務能力,又根據各個審判人員從事審判、執行工作不同崗位的不同特點,各個崗位的不同工作環節都設定折合成相應的分值,使業績和能力最終以量化的分值得到體現。

(二)實行院庭共同管理、分項考核,改變以往的院管庭、庭管人、層層管理的傳統模式。新型綜合性審判管理機制直接考核到法官個人,細化到法官個體,實現了全員化的動態考核,其考核結果直接作為年終發放法官崗位目標獎的依據,打破了以往目標管理上的“大鍋飯”做法,真正起到了審判管理考評機制的激勵作用。

(三)及時適應審判形勢的發展要求,設置特別加分條件,體現院黨組對一些重要質效指標和審判人員特殊貢獻予以特別激勵的導向。根據新形勢下上級法院以及本院黨組對審判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將其及時轉化成相應的部門和個人崗位目標,并以此設置加分條件,及時起到調控和導向作用。如去年以來,為加大民事案件調解力度,規定法官年的民事案件調解率,民一庭及基層法庭以30%為基數,民二庭以25%為基數,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加10分,調解案件中在15日內調解結案的,每件另加2分,以此激勵審判人員的積極性。實踐證明,這一措施對大幅度提升調解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科學區分、明晰界定院、庭領導各自的行政管理職能與審判管理職能。從一定程度上講,管理出質量,管理出效率,嚴格規范的管理是各項工作取得成功的關鍵,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也不例外。因此,法院院、庭長的主要工作是抓管理,主要精力也是抓管理,主要成績也是看管理的成效,當然這并不意味著要求庭長完全不從事審理工作,而是要有所側重。為此考核辦法規定民一庭、民二庭、基層法庭庭長、執行局長所辦案件以其所在庭、為平均辦案數的1/5為基礎,其他業務庭庭長所辦案件以其全庭平均辦案數的1/3為基礎,大于等于基數的得滿分,這樣設定分值的目的就明顯體現了要求庭長把主要精力用于庭務管理的導向。

(五)在實施審判人員審判業績崗位目標考核辦法的同時,適時制定出臺非審判人員業績崗位目標考核辦法,確保對審判崗位和非審判崗位考核的相對公平。非審判人員業績崗位目標考核辦法也是實行同崗同類(位)比較的考核方式,將非審判人員在工作的各個環節的工作完成情況折合成相應的分值,并根據不同情形對應不同的分值,加以區分,進而實現對非審判人員業績崗位目標的量化考核。兩個考核辦法的制定出臺,形成了一個原則和標準相對統一的有機整體,為該院對全院人員實行科學的管理和考核提供了制度保證。

(六)結合實踐,實事求是,不斷發現考評體系與審判規律、審判質效考評體系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并隨時加以修改和完善。今年年初,就去年一年的工作情況進行了系統分析,發現原考核辦法中存在分值設定不夠合理、對審判工作的調控作用不夠明顯、操作方法略顯繁瑣等問題。針對上述情況,經過認真研究并在全院范圍內廣泛征求意見后,對原考核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進一步增強了考核辦法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為規范審判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