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積極轉變觀念,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整合各種社會力量,全力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讓和諧之花遍地盛開。

多元調解化紛爭

新沂法院把調解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始終堅持“多調少判,訴息人和”指導思想,在強化訴訟調解的同時,不斷探索協助調解、委托調解等多元化調解機制,拓寬糾紛解決渠道,把更多的矛盾化解在基層,實現案結事了,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0064月,耿某以與妻子邱某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該院起訴要求離婚。該院受理后了解到,耿某系因有外遇而再三起訴要求離婚,并私自處分部分家庭共同財產;邱某某本來就是一名殘疾人,在屢受感情重創之后,更加脆弱,為了不讓耿某“得逞”,其在明知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況下,仍堅決不同意與耿某離婚,而耿某卻決心要離。雙方情緒都異常激動,極有可能出現意外。為了妥善處理此案,該院專門從婦聯邀請了特邀陪審員參與協助調解,承辦法官與特邀陪審員一起先對耿某進行了嚴肅批評和法制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后又耐心細致地做邱某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面對現實,不要一意孤行。經過耐心的勸導,耿某表示愿意多分財產給邱某某,邱某某也表示同意離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可能發生意外的案件,在多元化調解機制的有序運作下順利結案。

官民之間促和諧

新沂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注重發揮協調手段優勢,積極探索運用協調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遵循自愿、合法原則,積極通過協調方式促進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鈍化官民矛盾,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張某等3戶居民因新沂市某商貿公司的五層綜合樓影響其采光,新沂市規劃局作出拆除處罰決定后未執行而起訴新沂市規劃局不作為,要求該局履行法定職責,拆除該綜合樓。若就案辦案,直接判決新沂市規劃局作為即可及時結案。但該院考慮到拆除該建筑將會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且該建筑并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根據規劃法的規定,可采取改正措施。由此,該院進一步認識到,該案雖是行政爭議,但其背后的相鄰關系矛盾才是真正癥結所在。于是,該院召集各方多次進行協調和溝通,努力尋求最佳解決途徑,最終達成一致:由該公司對樓頂進行整改,并對3住戶給予補償,3住戶滿意地撤回了起訴。此案協調了結,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又避免了拆樓所造成的巨大財產損失,同時也增進了官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06年,該院靈活運用行政協調這個工作支點,在全年審結的32件行政訴訟案件中,有15件通過協調方式結案,占結案數的46.9%,且無一起導致當事人上訪纏訴,無一起引起矛盾激化,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在官民之間奏響了一曲曲和諧之歌。

執行和解解癥結

新沂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一改過去單純采取司法拘留、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模式,積極倡導“和解為主,強制為輔”的新的執行理念,充分發揮執行人員主觀能動性,拓寬執行渠道,把加強調解工作與動員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有機結合起來,增強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促使案件通過和解方式執結。

申請人黃某某與被執行人馮某某系鄰居,原本關系非常融洽,后因合伙做生意產生矛盾,在清算合伙帳目時,被執行人將申請人打傷,后經法院處理,判決被執行人賠償申請人各項損失5216元。但由于雙方后來積怨較深,被執行人一直不愿履行賠付義務,并和妻子一同外出打工,躲避執行。2006年春節前,該院在得知被執行人打工回來的消息之后,冒雪到被執行人家執行。然而被執行人僅結回工資款4000元,全部交付,還差1000余元,執行法官考慮被執行人確有難處,便做申請人的工作,希望雙方能和解結案,但申請人仍記前嫌,堅決不同意和解。執行法官遂意識到促成雙方和解,關鍵的是先化解雙方的恩怨,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后執行法官在風雪中跑雙方當事人家,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終雙方當事人被法官的真誠勸導所感動,被執行人主動向申請人賠禮道歉,請求諒解,申請人也慷慨大度,主動減讓執行余款1216元。雙方自愿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