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我以前總認為官司贏了,法院就得立即把對方的款物執行回來還給我,可我現在明白了,法院無法及時執行是因為對方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待我找到對方下落或財產時再向你們反映。”這是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把民事審判的判前說理推行至執行領域當中時,于日前一申請人向該院執行局的執行法官吐露的一番理解法院執行工作難的心理話。

該院的執行說理工作采取在案前告知、執行中說理、終結前解釋三步驟。

一是立案前告知,即在申請人要求強制執行立案時,告知其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一種公力救濟手段,當事人自身應承擔民商事交易風險責任,并負有提供當事人住址、財產情況的義務。

二是執行中說理,即在實施執行措施時對雙方當事人擺事實、講法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盡可能使被執行人主動配合自覺履行。

三是終結前解釋,即對于將中止、終結執行的案件,進行相關法律剖析,做好申請人的解釋工作。

該院自年初推行執行說理以來,無發生一例因執行處置不當而發生集體上訪事件,未發生過暴力抗法事件。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執行說理工作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