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312下午,刑三庭召開全庭人員會議,在第一時間學習、討論《人民法院報》當天刊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該意見共五部分,五十二條,分別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要求,明確了各自的職責。通過學習、討論,大家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辦案質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死刑案件人命關天,質量問題尤為重要,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是中央將死刑案件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這一重大決策順利實施的關鍵,也是最根本的要求。

庭領導指出,辦理死刑案件要嚴格遵循《意見》確立的原則要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庭領導提出四點具體要求。

一是充分發揮庭審作用。死刑第二審案件已經全部實行開庭審理,要充分發揮庭審的作用,不能使庭審流于形式。合議庭庭前應當共同閱卷,認真梳理案件的爭議焦點,擬定庭審提綱和預案,明確庭審重點;庭審中合理把握庭審節奏,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通過庭審查明案件事實、辯明被告人行為性質,使能夠通過庭審解決的問題都在庭審中解決。充分發揮庭審作用,還要強調證人出庭作證,使證人出庭制度落到實處。控辯雙方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有異議,或者上述證據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通知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對經通知不出庭作證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書面陳述、書面證言、鑒定結論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是嚴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對死刑案件要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在對案件做出處理時,無論作出何種裁判結果,都要有清楚的事實根據,都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應當注重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對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證行為的,要認真審查,對非法言詞證據要依法予以排除。

三是對死刑復核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對死刑復核案件,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沒有抗訴就降低標準,要認真查閱卷宗,全面細致地訊問被告人,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時要充分發表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現場調查。

四是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律師對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證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審判具有重要幫助作用。要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材料提供便利,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收集、調取證據、證人出庭作證、補充或者重新鑒定等申請要及時予以答復,切實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避免因剝奪或者限制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導致冤錯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