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保險公司員工偽造投保人簽章企圖混淆視聽,日前新北法院在受理這起民商事案件時針對這一情況向該保險公司提出了兩條司法建議規范其行為。

今年初,新北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原告常州某設備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后該設備公司員工在保險期限內駕駛已投保的貨車發生了交通事故,為此,該設備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要賠償,遭保險公司拒絕。于是,該設備公司訴至新北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7萬元賠償金。經過法院多方調查發現,在保險合同“機動車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一欄中投保人的簽章系該保險公司員工個人偽造至使保險公司認為不應支付賠償金。事件清楚之后,保險公司主動答應支付賠償金,原告也撤回了起訴,雙方達成和解。雖然事情圓滿結束,但新北法院為避免類似現象再度出現,切實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向該保險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書,提出兩條建議:一是對該業務的相關人員進行查處;二是進一步加強法制教育、加強業務管理,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該保險公司接到司法建議書后迅速有針對性地采取三項改進措施:一是責令相關責任人停職反省,并作書面檢查,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和警告處分;二是向全公司通報處理決定,并以此案為題材開展了針對員工的法制宣傳和教育活動,從中進一步增強保險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三是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規范保險業務流程,做到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的規范化管理,以嚴密的制度確保嚴格依法辦事并在第一時間向新北法院進行了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