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開發區法院為了破解送達難問題,縮短辦案周期,提高審執效率,嘗試電子送達。

  傳統模式的送達方式,常常需要當事人前來法院領取訴訟材料或法院郵寄送達,若遇到當事人外出或無常駐地址的,送達難的問題便凸顯出來。而今年2月4日施行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35條更明確了,“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近日,該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被告承租人趙某在新區一企業上班,被單位派駐在外長達半年多,不僅拖欠了幾個月的房租,水電費也是由原告承租人劉某墊付的,劉某找不到趙某,便起訴到法院。承辦法官聯系趙某后得知,趙某被單位長期派駐在外從事房屋外結構施工,居所不固定,不能提供有效的郵寄送達地址,更無法回鎮拿應訴材料,考慮到這一特殊情況,在征得趙某同意后,將訴訟材料掃描,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到趙某的郵箱,趙某也確認收悉。

  “之前為了協助法院送達,去被告單位找過,去他朋友那也找過,甚至都想去省外找他,還是法院有辦法啊,真真切切地為老百姓司法,為我們群眾著想啊!”原告在得知法院通過電子郵件成功送達后,高興地對承辦法官說。